认识论考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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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识论考试范围:1,知识的标准分析泰阿泰德,知识碰巧为真为什么不行?是有关命题的真假的知识的分析,知识的“标准分析”就是知识的定义,这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苏格拉底对知识的定义:“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知识的标准分析或者说知识的“三要素分析”表达形式为:S知道p(其中“S”代表某个人,“p”代表某个命题),当且仅当:1,S相信p(信念条件)。2,P为真(成真条件)。S相信p这件事得到了辩护(辩护条件)。其中,信念条件排除了无知,成真条件排除了错误,而辩护条件则排除了单纯的意见。但是,这里有个

2、很关键的问题,如果我们只是碰巧得知了真实的结果,尽管这有可能出于错误的理由的信念,这能说我们具有这方面的知识么?2,盖蒂尔问题对传统只知识定义的质疑,两个例子很重要。其他人的回应以及非辩护条件的知识分析。盖蒂尔就针对传统知识的第三个条件——即辩护条件的充分性发起了攻击,他认为,真实的信念并不能够得出知识,因为一个出于错误的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的真的信念就不是知识,这样,知识就需要这个信念得到辩护。盖蒂尔举出两个例子来质疑有关知识的辩护条件:例一、假定史密斯和琼斯同时申请某家公司的某项工作,(d)琼斯是

3、那个将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证据是:史密斯被公司告知琼斯被录取却他数过琼斯口袋里刚好有10个硬币,因此,这就得出:(e)将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但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史密斯不知道是他而不是琼斯得到了这份工作,他也不知道他口袋里有十枚硬币。这样,命题(e)为真,尽管史密斯根据(d)推出(e)这个过程是假的,根据知识的定义在我们的例子中,以下情况都是真的:(1)(e)为真,(2)史密斯相信(e)为真,并且(3)史密斯相信(e)为真是得到辩护的。但是,同时,史密斯并不知道

4、(e)为真。这个推断中,知识定义的条件都符合,但是我们并不会说史密斯知道(e)为真,因而,标准分析不能为知识提供充分的条件。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1,S相信p。2,p是真的。3,S的信念p是得到辩护的。4,p是从某一命题q推出或大致推知的。5,S是有辩护地相信q。6,q是假的。因此1、7,S不知道p。例二、史密斯有很有力的证据相信琼斯有一辆福特车,这个命题:(a)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此外,琼斯还有一个朋友布朗,但是史密斯不知道布朗在哪里,史密斯于是随意选择了三个地名,构成以下三个选言命题:(b)或者琼斯

5、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波士顿。(c)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d)或者琼斯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布雷斯特——立陶宛。史密斯知道命题a和其他命题间的蕴含关系,能够根据a而接受b、c、d。于是他认为自己可以相信这三个命题间的任何一个。但是,如果我们这样假设,第一,琼斯实际上并没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的车是租来的。第二,碰巧布朗就在巴塞罗那,而史密斯是不知道的。这样,我们就不得不说,史密斯不知道c为真,尽管(1)命题c为真,(2)史密斯本人也相信命题c为真,(3)史密斯相信命题c为真得到

6、了证实。它可以被描述为如下形式:1,S相信p或者q。2,q是真的(并且由此,p或者q也是真的)。3,S的信念p或者q是得到辩护的。4,S不相信q。5,S相信p或者q,但是这(只是)因为他相信p。6,p是假的。因此7,S不知道p或者q。以上两个例子都说明了,在知识的三个要素都具备的时候,我们仍不能说某人具有知识,也就是说,得到辩护的真的信念并不就是知识。针对盖蒂尔问题出现了三种方法:1、增加第四种条件使得标准分析成为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2、除去辩护条件而代之以其他条件。一种直观的看法认为盖蒂尔问题的根源在

7、于条件6P为假从未推出了错误的结论,即假命题也可以为其他命题做辩护进而得出所谓的知识(史密斯相信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琼斯使史密斯相信他有一辆福特车,进而得出以上结论,但事实是车不是琼斯的而是亚当的,尽管有假的辩护条件但是却得到了正确的结论)。Feldman针对Meyers和Stern提出的条件6P为真才能有效辩护的观点做出了修正,进而证明即使这样也不能反驳盖蒂尔问题。Feldman提出了一种修正的方法,证明即便是给出辩护的命题为真,得到辩护的命题也可以不是知识(即使有人告诉史密斯他有一辆福特车,这

8、还是不能保障史密斯知道办公室里有人有一辆福特车的事实)。一种不可挫败的辩护的观点认为,辩护条件如果是真实且没有其他命题能够挫败它,那么相信的命题它就是知识。Lehrer和Paxson给出了不可挫败的辩护的定义:S有知识h,当且仅当(1)h是真的。(2)S相信h。(3)有某个命题p为S相信h辩护,并且没有其他的命题挫败这一辩护,但是这个不挫败的条件是不现实的,对于任何归纳的信念来说我们总是可以想象出反证据,而这种设想又可以不断进行下去。与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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