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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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租赁市场的法律风险问题分析(转)(2009-08-3120:40:20)租赁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时期内把租赁物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约规定,分期付给一定的租赁费。租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它的兴起与发展打破了传统信贷和金融机构体系的束缚,对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的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的消费观念改变,给汽车租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目前汽车租赁主要有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两大类,由于国家对于融资租赁企业的资格审查非常严格,绝大多数属于经营性租赁。汽车销售企业以租赁的方式向长期或短期需要用车,又没有必要自备车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偿提供车辆使用权,是一种全新的汽车消费形

2、式,是一种经营方式的创新,他有效地将汽车销售与汽车租赁完美结合,不仅可以缓解汽车生产与销售之间的“瓶颈”,而且对进一步拓展汽车消费市场的潜力也具有不可低估的功效。一、汽车经营性租赁的风险及法律问题(一)租赁业立法滞后造成行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随着我国租赁业的发展,各种租赁产品和租赁方式也不断丰富,汽车租赁由于其借助租赁特有优势推动汽车产业发展并带动汽车消费,起到了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租赁业务的重要地位和发展速度相比,现阶段有关租赁业的立法显得十分薄弱和滞后,租赁业尚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环境之中,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系统完备的旨在保障租赁

3、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而只在《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其他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中有一些简单的规定,租赁业无法可依,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租赁合同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严重阻碍了我国租赁业的正常运营和健康发展,给开展租赁企业可能带来经营风险。(二)汽车经营租赁的风险种类以及法律研究汽车租赁是不改变汽车所有权的前提下,使车辆使用权发生变更,在经营中经常遇到出租车辆被第三方占据、承租人驾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连带责任等问题,这些问题常常给汽车租赁企业带来经营风险甚至蒙受损失。虽然在目前中国法律框架下没有直接对汽车租赁的立法保护,但是从现行法律、政策性法规、司

4、法解释以及具体司法实践来看,基本上能够为汽车租赁的合法经营提供保护。(Ⅰ)因车辆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而可能引起的产权风险分析汽车租赁实质上是汽车所有权人将车辆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在租赁期间,由于出租车辆使用权转移后,车辆承租人实际控制了车辆,使得车辆实际控制人可能恶意改变车辆租赁的目的,而引发租赁车辆产权的风险:A、承租人将车辆卖给第三方的风险因汽车具有流动性特的,在汽车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控制车辆,存在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转卖给第三方后获得出让金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登记办法》的规定,行驶车辆必须向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并且车辆转让过户也属于车辆登记的范畴,对于出现此

5、类风险,由于出租车辆的所有权仍为出租人,因此可以确定承租人的行为违法,出租人可以承租方“侵占、诈骗机动车”向公安部门报案,引用《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要求公安部门查办此类案件。根据承租方是否使用真实身份租车的情况,可认定其转卖租赁车辆的行为是侵占或诈骗机动车。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直接从犯罪分子处追缴的被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辆,经检验鉴定,查证属实后,可依法先行返还失主,在返还失主前,按照赃物管理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

6、、损毁或者自行处理。B、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在汽车租赁期间,可能存在着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抵押给第三方的风险。根据《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车辆管理所确认,车辆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但是车辆抵押权人必须是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抵押的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没有车辆所有人的协助不可能办理车辆抵押手续,因此承租人在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是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也难于操作,即使出现此类风险,不仅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责任,也可同时追究车辆管理部门的责任。C、承租人将车辆典当的风险在汽车租赁期间,可能存在着承租人恶意将承租车辆典当的风险。根据《典当管

7、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承租方不是出租车辆的权利人,通常不可能未获得处理车辆的合法授权,典当行接受车辆,明显违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没有车辆权利人的同意,典当行无法与不具有车辆所有权的承租人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因此,如出现此类风险,出租人也可以同时追究承租人和典当行的责任。D、租赁车辆因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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