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淤政策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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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省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政策目录一、淤泥处置方面1、在浙江注册并从事淤泥处置的企业,在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之后,各年度所得税按应收的90%征收。政策来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实行)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

2、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及附录(财税[2009]166号)“公共污水处理”类别下—>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包括了专门从事城镇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建议:将淤泥处置项目视同污泥处置项目相关政策,给予相关企业优惠。(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2、单位和个人提供淤泥处置劳务而取得的淤泥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

3、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优惠政策中的“垃圾处置业务”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2005〕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建议淤(污)泥处置列入垃圾处置范畴,享受相关政策。(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3、淤(污)泥处置设备购置费的10%可以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实行)第一百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

4、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建议将淤(污)泥处置设备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相关政策(由省税务、环保部门研究落实)二、资源化利用方面1、利用江河湖淤泥烧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空心砌块、多孔砌块、混凝土砖、保温砖等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2)《目录》中砌块类

5、 之(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GB13545—2014技术要求)和烧结多孔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符合GB13544—2011技术要求)(3)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以页岩、煤矸石、粉煤灰、江河湖淤泥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为原料,加入成孔材料焙烧而成)、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由省税务、经信落实)2、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等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淤泥,微生物蛋白、干化污泥、燃料

6、、电力、热力等产品原料90%以上来自淤泥,产品增值税按70%退税。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的劳务增值税按70%退税。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附录对其他废渣定义: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废玻璃、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建议淤泥列入污泥范畴,享受政策。(由省税务、经信落实)3、利用污(淤)泥进行发电的列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实行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一定标准的补贴电价执行,并在此基础

7、上对其上网电价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政策来源: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二)加快制定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政策。对2006年及以后获得政府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发电、沼气发电)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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