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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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票质押合同甲方(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电话:乙方(质权人):住所:联系电话: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第一条主债权基本情况甲方以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物设定质押为向的借款提供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具体事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第二条质押物1、甲方以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所列之财产(以下简称“质押财产”或“质押物”)设定质押。

2、2、如果“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3、若质押物换发新的股票证书,导致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股票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以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质押证明文件表明的权利作为质押权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4、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物失效或贬值

3、。质押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5、本合同项下质权对质物的效力及于该质物本身、从物、孳息、代位物。第三条质押担保的范围1、被担保的债权是指借款人与签署的编号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2、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额3%计算)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具给乙方的收款凭据额为准。第四条质押登记1、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

4、记完成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登记证明》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无论《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主债权金额如何描述,为避免疑义,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财产所担保的担保范围以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为准。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的状态如发生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转移或变更,有关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3、甲方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乙方还清借款,并支付了截至履行上述义务时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在其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股票的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4、若主合同未能成立,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不得要求乙方

5、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则乙方应自确定主合同未能成立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配合甲方办理解除质押的手续。5、双方同意本次质押担保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款约定的债权本金金额仅为办理质押登记所用,不得视为对乙方依法实现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第五条  对甲方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放弃、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2、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任何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损失的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

6、停止其行为。因甲方或第三方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乙方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将其所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对质押物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被宣告破产、停业、歇业、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须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其中涉及质押物处置或权属变更的还需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第六条质权的实现1、借款期限届满后日后,甲方不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依

7、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2、若借款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处分质押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质押物(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委托中介机构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变卖、拍卖、过户,而无需乙方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3、本合同“质押财产清单”记载的或双方另行约定的质押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物的最终价值,其最终价值为乙方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4、若乙方向甲方购买质押物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作价的依据,届时质押物的价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平评

8、估确定。5、乙方实现质押物所得价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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