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

北京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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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建设协议书(示范文本)编号:项目名称:甲方:区民政局乙方:公司项目建设监管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本市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6号)工作要求,以及住建部发布的《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和北京市规划委发布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DB11/1309)等规定,经三方协商,现就乙方负责建设并无偿移交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套

2、养老设施建设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项目情况根据(规划方案复函文号)批准,位于(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规划建设居住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合计住房套。该居住项目共分期建设。二、建设内容(一)配套养老设施基本情况—10—根据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有关决定要求,乙方在(地块名称或小区名称)开发居住项目的同时,负责同步投资建设配套养老设施项目如下:托老所:所,建筑面积平方米。老年活动场站:所,建筑面积平方米。机构养老设施:所,床位数张,占地面积(独立选址类)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二)配套养老设施计划开工、竣工验收

3、及交付时间托老所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老年活动场站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机构养老设施计划于年月开工,年月完成竣工验收,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年月之前与甲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三、配套养老设施建设标准乙方同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要求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工作,并达到以下要求:(一)建设标准1.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2.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与住宅部分相应设施分别

4、独立计量,有条件的则实现独立设置。—10—3.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应满足使用要求。(二)装修标准1.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应达到简单装修、入住即可使用的标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和厕所完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2.配套养老设施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绿色与环保节能要求的规范和标准。3.配套养老设施、场地、设备等在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绿色、环保、节能和室内空气达标的有关要求。4.其他约定标准:四、方案审定(一)甲、乙双方应共同研究确定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方案,乙方不得擅自开展配套养老设施的

5、施工。(二)乙方报审给规划部门的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的申报材料以及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分别在报审、申报和获得批复的同时,将前述文件副本抄送甲方。(三)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方案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上报规划部门审定。未经规划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五、同步建设(一)乙方承诺配套养老设施按本协议或有关规定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10—(二)如有需要,甲方将积极配合乙方办理配套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手续。六、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期间,甲方有权对配套养老设施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乙方须予以配合。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配

6、套养老设施建设的,项目建设监管方应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责令改正。七、竣工验收及移交管理(一)配套养老设施竣工后,乙方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消防、人民防空、环境卫生设施、防雷装置等应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通信工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环境保护设施、特种设备等交付使用前应当按规定验收。养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用。(二)乙方应在养老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日内,向甲方发出交接通知。甲乙双方应在约定的交接日期共同办理项目交接手续。配套养老设施和相关资料(附件1)在移交时应一并无偿移交甲方,并与甲方签署《移交证明书》(附件2)。乙方发出移交通知后日内,甲

7、方无故不接收的,乙方免除违约责任。(三)交用验收前,未进行工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乙方须配合甲方委托的空气检测机构对配套养老设施室内进行空气检测。因乙方原因,造成室内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由乙方负责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交用。(四)交用验收时,因乙方原因,造成配套养老设施的水、电、气、暖等设施未达到设计使用功能的,由乙方负责整改。—10—(五)配套养老设施移交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转让、出租、抵押持有的配套养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养老设施的规划建筑使用性质。(六)本协议约定的配套养老设施房屋产权归

8、甲方所有。乙方在与甲方办理交用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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