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ID:47404973

大小:1.14 MB

页数:109页

时间:2019-07-02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_第1页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_第2页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_第3页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_第4页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蚌埠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蚌埠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注:(1)《法律依据》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2)《裁量情形与后果》和《处罚标准》中的“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一、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阶次裁量情形与后果处罚标准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取得《医疗

2、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的,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109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

3、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给患者造成伤害;(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2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3至6个月或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且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时间超过6个月或使用1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有《医疗机构

4、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一项或多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

5、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2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期满后不办理校验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93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

6、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无《医疗机

7、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2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中一项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五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1094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

8、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