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

ID:47389982

大小:37.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11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_第1页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_第2页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_第3页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_第4页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_第5页
资源描述:

《【7A文】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国有股权转让程序及法律依据  一、国有股权转让基本程序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规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

2、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

3、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

4、,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二、国有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5、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6、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R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

7、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