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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6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Dxm[7B^D)s~`6Y'30第一章总则Wz%^KWG 9b6t7h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和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7fu#^He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XcR@ux8V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_p#W.NZJ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Pd#aZY+"[%c[?(>LQr}Rs@第二章造价员
3、资格考试i=KVSf~98s$O[_第五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vMwfr第六条 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bQ$h(一)通用专业:sO`-ug0lq(1)土建工程;!1;9_daihj(2)安装工程。Znn(二)通用考试科目:)()ol.O^i(1)工程造价基础知识;6F7vB!
4、Y(2)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REuZu%&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
5、中价协备案。$V:sJLA第七条中价协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教材,并对各管理机构、专委会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管理机构、专委会应按考试大纲要求编制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其他专业科目考试教材,并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考试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章等工作。6、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SmED6BB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wBL?vR9+.K#:NhY~W]+Q{$第三章造价员管理;8%IX?0'_F2p@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nU127、MV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2);_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8、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MW}.GhHo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r503&<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S.I3=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P]p"G,];y*OSmK^`第四章 继9、续教育maoi{8CwJhQA10、H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Y7w_Pz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Al(d)?T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Eg[4`[ 0AJU/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uXK-Lg~-`jQJq11、%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12、责具体实施。qq0i]fs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y}/[8H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D113、is(一)无工作业绩的;jyFegt'N(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6、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SmED6BB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wBL?vR9+.K#:NhY~W]+Q{$第三章造价员管理;8%IX?0'_F2p@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nU127、MV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2);_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8、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MW}.GhHo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r503&<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S.I3=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P]p"G,];y*OSmK^`第四章 继9、续教育maoi{8CwJhQA10、H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Y7w_Pz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Al(d)?T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Eg[4`[ 0AJU/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uXK-Lg~-`jQJq11、%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12、责具体实施。qq0i]fs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y}/[8H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D113、is(一)无工作业绩的;jyFegt'N(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6、及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SmED6BB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wBL?vR9+.K#:NhY~W]+Q{$第三章造价员管理;8%IX?0'_F2p@第十条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nU12
7、MV第十一条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管理机构、专委会颁发由中价协统一印制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专用章,证书编号规则及专用章样式由中价协统一规定。#2);_第十二条各管理机构和各
8、专委会应建立造价员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MW}.GhHo第十三条造价员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持调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到调入所在地管理机构或专委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r503&<第十四条造价员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S.I3=第十五条造价员不得同时受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P]p"G,];y*OSmK^`第四章 继
9、续教育maoi{8CwJhQA
10、H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Y7w_Pz第十七条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制及组织培训工作。Al(d)?T第十八条造价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Eg[4`[ 0AJU/第五章资格证书管理uXK-Lg~-`jQJq
11、%第十九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各管理机构和各专委会负
12、责具体实施。qq0i]fs第二十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y}/[8H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D1
13、is(一)无工作业绩的;jyFegt'N(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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