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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7
《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规名称】吉林省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吉建招[2010]3号 【颁布时间】2010-03-02 【实施时间】2010-05-01 【法规编号】474479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2、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年三月二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包括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工程
3、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合同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合同、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等,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和隧道、轨道交通、公共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4、设施工程实行工程合同备案制度。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工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对工程合同备案及履行信息的使用、不良行为的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工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工程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5、 第七条 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工程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工程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检测及工程检测、材料设备供应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八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依
6、法订立书面工程合同。 直接发包的施工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九条 工程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等书面协议
7、或者文件是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三)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四)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五)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六)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七)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八)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九)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
8、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十一)工期调整的要求; (十二)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十三)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十四)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五)竣工验收与结算; (十六)其他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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