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嘉兴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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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嘉兴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境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本细则所

2、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五条嘉兴市交通局主管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市交通局的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第六条市质监站主要的工作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3、规章及技术标准;(二)建立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四)依法组织对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五)参与调查、处理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七)参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宣

4、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七条各县(市、区)交通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当健全安全监督组织,配备专人具体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市质监站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一节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第十条项目代建制中的代建单位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从事项目建设

5、管理,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从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其安全生产责任由委托的建设单位及受委托单位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对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材料供应、检验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第十三条建

6、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及监理等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一)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确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在报价中单列,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二)施工监理招标时,对于所监理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立专职的安全监理负责人,总投资在

7、5000万以下的工程,可由总监理工程师等兼任安全监理负责人。(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审核确认,及时予以支付。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与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提出安全生产要求和注意事项。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项目正式开工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核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报送所在地的县(市、区)交通局

8、,由县(市、区)交通局汇总后报送市质监站。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县(市、区)交通局报送项目安全生产情况。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参建的各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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