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

ID:47370482

大小:34.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_第1页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_第2页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_第3页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_第4页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_第5页
资源描述:

《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115》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5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

2、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第二条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  第四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四)乳品;  (五)鸡蛋;  (六)液化石油气(

3、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四)乳品加工企业;  (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

4、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

5、、纳税情况;  (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第八条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  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第九条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

6、调价备案程序:  (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

7、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价格

8、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第十二条在实行临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