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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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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交完作业和实验报告后,方能参加该课程考试。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是,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补考,需要重修该门课程。第二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在“期末成绩”一栏中填写“缺考”字样,该门课程总评成绩将以“零”分计,不得补考,直接参加课程的重修。第三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到学籍管理科填写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开课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的考试安排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的三周内。缓考课程的考试成绩,即为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休学:(一)因疾病经指定的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该学期总学时1/3(六周)以上者;(二)一学期内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同一名学生休学不得超过二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前休学
3、计算。除特殊或突发的意外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在休学前一学期的期末考试前办理完毕。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予以退学。第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二)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手续办理完成后即应到医院治疗或回家疗养。(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学生自理。第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伤病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示的健康恢复的诊断证明和学校在休学前发的休学证明,并经
4、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向教学单位申请复学,经教学单位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年级学习,并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如果原专业在复学时因停招等原因没有相应的班级时,学生可以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学生复读资格。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休学、停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不论何种原因(含
5、休学、保留学籍、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期间累计超过5年者;(三)第二次休学学生申请复读,经复查不合格者;(四)因病应该休学但经动员不肯休学,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五)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校的;(一)本人强烈要求退学者。因上述原因办理退学的,不属于对学生处分。本条例关于退学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办理延长学习期限手续的学生。第九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须审批后才能生效。未经
6、请假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校者,作旷课(旷考)论处。第十条、对于教习计划规定的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和军事训练、实训(见外)、毕业实习(含定岗实习),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考4节计。第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办的办法。表扬和鼓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金或奖学金等。第十二条、对凡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7、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具体见《清远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类》。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延缓考试,日后另外安排考试时间。(一)经学学校批准的外出学习、交流、比赛等,或参加其他公益性活动,不能及时回校参加正常考试。(二)不可抗因素,致使家庭遭重灾祸,经批准请假回家,不能参加正常考试。(三)因健
8、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考试。第十四条、根据考试作弊的程度、违反纪律的轻重、当事学生认识态度及改正错误的决心,由教务处按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考试的作弊的和违纪的学生的处分一般包括:(一)该课程成绩作0计算,或酌情给予扣除课程考试成绩的卷面分,改课程仅允许参加一次补考。(二)责成其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校内给予通报批评。(三)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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