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ID:47317387

大小:3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8-17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_第1页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_第2页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_第3页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_第4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1996年7月8日山东省技术监督局 鲁技监标发[1996]086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管理,提高企业标准化水平和产品质量,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技术监督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工管理各自范围内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标准化专职人员;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信息

2、来源;  (三)具备适合当地经济发展的标准资料,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四)具备当年的技术标准通报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目录,掌握标准发布、变更信息;  (五)具备计算机管理的硬件设备和操作能力。  第四条 我省从事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投资企业,中央住山东企业等,均在登记范围以内。  第五条 企业正式批量生产的用于国内销售的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当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的标准是用于组织生产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以是一个标准,也可以由若干个标准组成。  下列产品执行标

3、准不在登记范围:  (一)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但独立法人间(包括联营企业间)的配套产品除外;  (二)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但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格式见附件三)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局按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登记和颁发证书。  第七条 企业应按隶属关系向技术监督部门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按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由受理备案部

4、门负责。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八条 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的企业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经获得资格证书的企业标准化检查员审查签字,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附送的材料还应包括:  (一)产品标准文本;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第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首先检查《申请登记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准确、完整,并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5、(一)产品是否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之一;  (二)企业产品标准是否备案;  (三)执行的标准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第十条 受理登记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0日内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登记:  (一)办理登记人员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姓名及登记日期,并加盖“×××技术监督局标准登记专用章”;  (二)对同意登记的产品标准应逐一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编写登记号(编号方法见附件一)并加盖登记部门印章后,连同《申请登记表》一份和标准文

6、本等附送材料一并发还申请登记企业,一份《申请登记表》留受理登记部门存档;  (三)颁发《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方法见附件一);  (四)将有关材料输入计算机。管理程序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发。  经审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后再予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产品标准备案时,应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受理备案的技术监督部门,应一并办理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后,应向原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重新登记,企业及产品标准登记号不变,重新颁发证书副本。

7、原证书副本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  企业合并、名称变更,原证书及证书副本注销,重新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重新编写登记号。  企业破产、撤销或产品停止生产,执行标准证书(或证书副本)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重新审核,审核合格,换发证书,并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确认”字样。换发证书原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受理登记部门应将每年截止10月15日的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并填写统计报表(见附件五)。各市地应在汇总所属市县登记情况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技术监

8、督局。  第十五条 省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受理执行标准登记部门所具备的条件和登记质量的考核检查。  各市地技术监督部门对所属县(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标准登记工作条件和登记质量进行考核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或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或有明显错误的,经省技术监督局同意,不准或暂停其受理执行标准登记工作,转由上一级部门代行。  第十六条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