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7316953
大小:61.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8-17
《爆竹烟火制造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爆竹烟火制造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 第1条 本标准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规定订之。 第2条 本标准适用于利用氯酸盐类、过氯酸盐类、硝酸盐类、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属粉未及其他原料,配制火药以制造爆竹烟火类物品之事业。 第3条 配药人员应具备左列资格: 一曾接受爆竹烟火制造配药人员特殊安全卫生训练合格。 二两眼裸视、矫正视力均在○˙六以上,且无耳聋、色盲。 第4条 雇主对于所雇劳工,除依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之规定实施一般安全卫生教育
2、训练外,应每半年施以一次以上之在职训练,并予纪录。其训练课程如左: 一火药常识:爆竹烟火用各种原料之化学性质与物理性质。 二作业程序。 三安全规章。 四灾变预防、消防、避难与疏散。 第5条 雇主对于所雇劳工,应制发识别证,并使其佩带。 前项识别证,应贴本人照片,并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部门等。 第6条 雇主对于厂内各建筑物间,应依其经常储存之成品、半成品或作业中所使用之火药量,保持如附表一所列之安全距离。 (备注:附表一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
3、3年5月版(三五)24289页) 第7条 (删除) 第8条 本标准所称挡墙,系指工作场所内所建筑之钢筋混凝土挡墙、土质挡墙、土沙质挡墙及其他具有同等防护性能之挡墙。 第9条 雇主对于厂内工作场所应严格区分为管理区、库储区与作业区,其所包括建筑物如左: 于无火药区与有火药区间应设置有效隔离之境界栅栏,并于显明位置及出入口设立“危险区域”、“严禁烟火”、“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等警告标示。 (备注:附表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月版(三五) 24279页)
4、 第10条 有火药区内之作业区,其建筑物应为单栋式之平房,门窗不得与邻栋相互对开,其建筑构造、材料与设施应依左列之规定办理: 一梁柱:木材、钢筋或钢板。 二墙壁、天花板:石线水泥板、甘蔗板或合成树脂板上涂有防火剂者,或其他轻质材料,其系制造烟火者,得使用水泥砖、耐火砖、水泥墙或其他不易着火之材料。 三屋顶:石绵水泥、合成树脂、铁皮等防火浪板。 四内壁及天花板均应保持表面光滑、无缝隙、无棱角,以免火药粉尘沈积。所有铁架或铁钉不得暴露于外。 五地面应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 六作业室
5、门窗应能向外推开,窗台不得高于地面六十公分,不得设置木条或铁条等障碍物,最少应设两处门,作业室工作人数不超过二人时得为一处,门宽不得小于一.五公尺,门高不得低于二公尺,工作面不得在工作者与出口间,工作地点至出口处应通行无阻,门应分别通向屋外,门窗如有金属配件应为铜质或不易产生火花之金属,窗材应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胶等材料,门口应设置棕垫、塑胶垫、鞋刷或刮脚板以防带入泥砂。 七作业室周围应设水沟,并经常清理,配药室水沟末端(至少距配药室四公尺以上)应设置废药沈淀池。废药沈淀池应避免阳光直射,并每周清理一次。
6、 第11条 有火药区内之作业区,其人行道应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第12条 挡墙高度不得低于隔离有火药区建筑物高度。其墙脚与隔离有火药区建筑物之距离,以一公尺为准。其设置标准如附图一至附图四。 (备注:附图一~附图四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83年5 月版(三五)24290~24292页) 第13条 配药室、装药室、筛药室、压药室、填土室(无火药之填土除外)、使用溶剂之造粒室等作业室,其相互间及与其他作业室、库房等应以挡墙隔离之。但其建筑如合于左列各款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7、 一放压面系面对空旷无人地区,且不致诱发火灾,以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轻质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系建筑坚固之钢筋水泥墙以抗阻爆力之发散,其厚度视存药量而定,在存药量达四公斤以上者为五十公分,存药量未满四公斤者为二十公分。 三屋顶系向放压面方向倾斜,使用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轻质材料建造。 前项抵抗力弱而不燃性之轻质材料可为石绵水泥板、合成树脂防火板及其他具有同等性质者。 第14条 晒药场应设于有火药区内,其与作业室之距离不得小于十公尺。其晒药架之材料应为木质或竹质,而以竹钉或藤条固定之,如
8、使用铁钉,应不得外露;其晒药盘之材料应为木质、竹质或其他不发火材料铺以牛皮纸。曝晒时应保持曝晒物品之稳定,以免发生磨擦。 第15条 雇主应于各工作场所之明显位置标示作业劳工最高人数、原料、火药或半成品之限量;设备、物品之配置;标准作业程序等事项。 第16条 作业区各工作场所之传动机械及其他足以产生静电之设施,均应装设接地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