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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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1984年5月1日实施)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1炉窑烟尘1.1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

2、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1.2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表1区域类别适用地区标准值排放浓度(mg/m3)林格曼黑度(级)1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地、名胜古迹、重要建筑周围其他特定地区20012市区郊区城镇40013其他地区60021.3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锅炉总额定出力(t/h或相当于t/h)<11~<22~<66~<1010~<2020~<35烟囱最

3、低高度2025303540451.4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1.256×104J/KG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MG/M3。1.5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表3适用范围烟囱高度(m)排放总量(KG/H)新建电站6080100120140160180550105016002100260031003600现有电站4560801001205601100210032004200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多支烟囱的排放总量按平均高度

4、的一支烟囱计算.1.6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4规定的标准。1.7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2级。2工业粉尘2.1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表4适用范围炉体容量(t)排放浓度(mg/m3)炼钢转炉=<12>12200150炼钢电炉1502.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标准。表5有害物质名称排气筒高度(M)排放浓度(mg/m3)水泥粉尘、煤尘及其他一般性粉尘30200石棉、玻璃棉、矿渣棉、铝化物粉尘及含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的

5、其他粉尘等30503工业废气3.1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3.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的标准。表6有害物质名称适用范围排气筒高度(M)排放量(KG/H)排放浓度(mg/m3)二氧化硫新建电站6080100120140160180550105016002100260031003600现有电站4560801001205601100210032004200其他排放源203040608010015305090140220硫化氢一切排放源203040600.81.42.24.

6、5二硫化碳一切排放源2030403.26.58.66018.0氟化物(以F计)一切排放源3040601.11.73.4氮氧化物(以NO2计)一切排放源203040608.715.023.050.0氯气一切排放源203040602.64.57.514.0氯化氢一切排放源203040601.32.23.77.0铍化物(以Be计)一切排放源450.01汞一切排放源300.01硫酸(雾)一切排放源4530450.02200400铅一切排放源20304060801000.51.02.08.018.030.0一氧化碳一切排放源304060801

7、20200465850苯(甲苯、二甲苯)一切排放源20100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4标准的实施4.1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4.2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a=1.8。4.3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4.4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

8、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对《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各区、县环保局(办),各局、总公司环保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环保办: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1关于供热兼发电锅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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