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退出标准-Y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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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信贷业务准入退出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信贷营销与管理,前移风险控制关口,防范小企业贷款风险,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政策,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准入退出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管理的重要依据,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旨在强化经营管理,提高业务发展质量。第三条 信贷准入是指对新增客户业务、存量客户增量业务和存量客户“借新还旧”贷款,在办理信贷业务前必须按照本标准进行客户准入的业务程序。第四条 对符合信贷准入标准的客户,列入营销计划,进入营销阶段,确定给予信贷支持或维持现有存量,并按照信用社信贷审批管理要求报批。第五条 信贷退出是指客户在信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获得准入的不得办理新的信贷业务;在信贷业务合同到期后未获得准入的不再办理展期或借新还旧等手续;未获准入的客户信贷业务需求不得上报审批。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贷合同,结合企业生命周期对到期贷款进行分析,坚持以盈利和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前瞻性地把握进入和退出时机。对合同到期的客户如仍有信贷需求须重新准入;对出现违约行为的客户,及时终止贷款合同;对向衰退期转变的客户,要在企业经营尚好,现金流相对充足的时候及时退出。第七条 本标准所指业务范围为小企业客户开展的各种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业务。第八条 本标准所称小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达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等文件规定的企业。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分立的企业,可视同新设立企业确定其是否为小企业。第二章主要行业小企业划分标准第十条 工业划分标准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第十一条  批发和零售业划分标准(一)零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批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和邮政业划分标准(一)交通运输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二)邮政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1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第十三条 住宿和餐饮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四条 农林牧副渔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5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六条 文体娱乐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6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十七条 仓储业划分标准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5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销售额1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第三章 信贷准入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或由于企业分立、改制新设立企业虽连续经营未满二年,但企业可提供分立前、后满二年的经营交易记录;(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四)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稳定的上下游客户、经营有效益;(五)持有经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并在有效期内;(六)企业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七)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信用社有关规定;(八)在借款社(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结算。第十九条 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准入基本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 (一)借款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及设备等投资;(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要求,符合信用社的信贷政策,具有一定经济规模、成长性好,产品竞争力较强、市场潜力较大;(三)存量客户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关注(含)以上;(四)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稳定,销售资金回笼好,具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在行业中资产负债率较低,利润率较高,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资产结构合理,产品适销对路,有稳定的下游客户,已落实产品销售订单或签订销售合同;(五)企业法人、股东及其他对该企业有控制权的相关人员,个人信誉良好,无违约失信记录;(六)能够提供信用社认可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原则上不接受信用方式放款;(七)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放宽小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一)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价证券质押贷款、100%保证金保函,且质押物、质押率符合信用社规定,产权明晰,手续健全,能够做到信贷风险全覆盖的低风险业务;(二)如存量客户以盘活不良资产,保全资产为目的新增贷款,可放宽小企业准入的基本条件及基本标准,主要是放宽客户信用等级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级别。以盘活资产为目的新增贷款,贷款审批、咨询权限须上收一级。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准入基本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一)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保评价等资料;(二)借款人或股东具备对项目的出资能力,配套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三)项目资本金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35%及以上;3.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   4.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   5.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四)项目必须为国家非限制类行业、工艺及产品;(五)配套措施落实,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三废治理、环保措施能够落实,项目竣工后可正常生产;(六)项目贷款担保已落实,并符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七)项目产品市场可靠,预期效益优良。第四章 各行业小企业信贷准入细化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资金占用特点,资产结构、资金流动性和行业的特殊要求,对小企业信贷准入标准细化。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达到本标准第三章规定要求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工业  1.采矿业(包括煤矿及铁矿、铅锌矿、铜矿等非煤矿山)(1)采矿须具备主体一致合法有效的“五证一照”。煤矿“五证”分别为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非煤矿山“五证一照”分别为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厂(场)矿长安全资格证、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2)有权部门出具的矿产储量报告;老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新开采煤矿年设计能力15万吨以上。信用社原则上不支持新开采非煤矿山的信贷需求,只对产品有稳定下游,剩余储量能满足还款要求的非煤矿山给予适当支持;(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达产期主营业务收入大于2500万元;有效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4)存贷比大于30%;存贷比为企业上年在银行存款平均余额比上年平均贷款余额;(5)流动比率大于1,速动比率大于0.5。   2.加工制造、电力、医药业(1)药品生产企业须经过国家GMP认证,并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至少有2个以上品牌产品;(2)小水电总装机容量须在5000KW以上,项目手续齐全,并网发电;不支持火电项目;(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主营业务收入大于1200万元;有效净资产500万元以上;(4)流动比率大于1,速动比率大于0.5;(5)存贷比大于20%。(二)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仓储业1.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主营业务收入大于1000万元;有效净资产300万元以上;2.流动比率大于1.5,速动比率在1以上;3.存贷比大于35%。(三)住宿和餐饮业、文体娱乐业1.企业经营正规,管理规范;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主营业务收入大于800万元;有效净资产500万元以上;3.流动比率大于1.2,速动比率在1以上;4.存贷比大于30%。(四)农林牧副渔业(含农副产品加工)1.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主营业务收入大于800万元;有效净资产300万元以上;2.流动比率大于1.5,速动比率在1以上;3. 存贷比大于35%。(五)房地产开发业1.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5%,预测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以上,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不能超过三年;2.流动比率大于1,速动比率大于0.5;3.具备开发资质;“四证一文”齐全,即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及项目建设批文。第五章  信贷退出标准及措施第二十四条 对五级分类为后三类的信贷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信贷退出计划,提出盘活回收措施,限期退出。第二十五条 对我社已评定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下的客户实施信贷退出。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客户,实施信贷退出。(一)已列入人民银行发布的逃废银行债务、欠本息严重予以公开制裁的企业;或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者有足以导致企业发生破产、倒闭等重大未结诉讼的客户。(二)管理水平低下,有违规、违法、违纪的企业。(三)财务管理混乱、虚假成分严重、经营恶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净经营现金流量为负值、无资产重组可能的客户。(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产品无市场、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采用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进行生产的企业;根据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产业信息,已经或将要列入淘汰目录的客户;被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项目。(五)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六)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七)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企业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达到退出标准的。第二十七条 根据客户情况,采取灵活退出政策。(一)对贷款合同到期的客户进行正常退出;(二)对于五级分类后三类客户,通过起诉、拍卖其抵债资产、落实还款计划等手段逐步退出;(三)借款合同中已约定可以提前终止合同的,当客户出现条款中所述事项时,应立即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全部贷款,实行强制退出;(四)通过缩短贷款期限,转换信贷种类,逐步实施信贷退出,如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向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转换,固定资产贷款向流动资金转换,表内业务向表外业务转换;(五)通过呆帐核销,彻底退出。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其他企业贷款准入与退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标准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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