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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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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名称后于驰名商标而登记1.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诉上海星巴克、上海星巴克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简介:星源公司(原告)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1999年,原告在中国大陆内第一家星巴克连锁店在北京开业,并开始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文字图形标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被告)于1999年10月20日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被告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除使用了企业名称外,还使用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
2、有限公司”文字与三颗五角星共同构成的绿色圆形标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Coffee”文字标识等各类标识。原告称,被告在知道上述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内的多种物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权利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
3、S”、“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核)。 六、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
4、告星源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以公司经营和特许经营方式在全世界范围从事咖啡零售业务。原告将“STARBUCKS”文字标识、“STARBUCKS”文字及图形标识分别于1996年和1997年在第42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和第30类(咖啡、茶、面包、调味佐料等)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原告又于2000年2月将“星巴克”文字标识在第42类、30类进行了商标注册。 1999年,原告在中国大陆内第一家星巴克连锁店在北京开业,并开始在宣传材料中使用上述文字图形标识。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于1999年10月20日获
5、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于2000年3月9日成立。被告随后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除使用了企业名称外,还使用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文字与三颗五角星共同构成的绿色圆形标识、“星巴克特色咖啡StarbuckCoffee”文字标识等各类标识。 原告称,被告在知道上述商标具有极高驰名度的情况下,仍将“星巴克”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将该字号突出使用在其咖啡馆内的多种物品上,其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作为“STARBUCKS”商标权人的原告存在某种联系或误解为同一市场主体,使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
6、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上述商标权利的侵害,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请:1.确认星源公司注册的“STARBUCKS”等6个商标为驰名商标;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3.确认被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星巴克”字样构成对原告“星巴克”驰名商标的侵权;4.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所有与“STARBUCKS”等6个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图形、标识,并停止使用含有“星巴克”字样的企业名称;5.没收和销毁被告现有的侵权物品;6.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7.判
7、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理支出费用和律师费共计人民币56万元。 【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注册的商标无论使用还是权利取得的时间,均早于被告。被告明知其对“星巴克”文字不享有合法民事权益,却将“星巴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被告使用的“Starbucks”英文文字、“咖啡杯”图案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范围与原告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据此判决: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
8、“星巴克”驰名商标(均为第42类)专用权;停止侵犯原告星源公司享有的“STARBUCKS”商标、“星巴克”商标和“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星巴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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