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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
2、出规定;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目录1总则22术语、符号32.1术语32.2符号43厂房和仓库43.1火灾危险性分类4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5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73.4厂房的防火间距93.5仓库的防火间距113.6厂房
3、和仓库的防爆133.7厂房的安全疏散143.8仓库的安全疏散15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154.1一般规定15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6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18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0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225民用建筑22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225.2总平面布局245.3防火分区和层数255.4平面布置265.5安全疏散和避难306建筑构造356.1防火墙35..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36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37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38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406.6天桥、栈桥和管沟4
4、0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417灭火救援设施427.1消防车道427.2救援场地和入口437.3消防电梯437.4直升机停机坪448消防设施的设置448.1一般规定448.2室内消火栓系统458.3自动灭火系统46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88.5防烟和排烟设施49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499.1一般规定499.2供暖509.3通风和空气调节5010电气51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51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52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311木结构建筑5412城市交通隧道5612.1一般规定56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5712.3通风和排烟系统58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812
5、.5供电及其他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59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59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60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1厂房;2仓库;3民用建筑;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5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6可燃材料堆场;7城市交通隧道。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0.3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
6、计。1.0.4物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1.0.5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6建筑髙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1.0.7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符号2.1术语2.1.1高层建筑:建筑髙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
7、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2.1.2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生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2.1.3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2.1.4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住房。2.1.5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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