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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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

2、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word完美格式..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条文

3、说明 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

4、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术语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5、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

6、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word完美格式..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

7、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

8、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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