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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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晋城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晋市价服字[2013]73号)服务项目服   务   内   容 一 般 规 定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2、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8小时,其他时间应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张贴栏、各楼单元门内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4、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做到水、电急修30分钟内到场,其他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5、对业

2、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6、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1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且第一季度应公布上年度的收支情况。7、每年公开征询l次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问卷率应达到67%以上,满意率应达到70%以上;并对物业服务意见制订整改计划,公示整改情况。8、每年第四季度应制订下一年度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计划。 共用部位维修养护1、共用部位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物业服务合同》

3、约定进行维修。在保修期以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2)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3)小区主要路口应设有路标,幢、单元、户门标号等标志明显。(4)楼梯、扶手、共用门窗等共用部位牢固且使用安全。2、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应每年检查1次,并做好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部门并安排专项维修;(2)楼内共用部位门、窗、玻璃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保证正常使用;(3)大门、围墙、围栏等应每年巡查l次。3、室内装饰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受理业主或使用人的装饰装修申报,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与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告知业主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监督装修过程。(2)装饰装修期间应每周巡查2次现场,发现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申请登记或违规装修,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应及时劝阻;拒不改正的,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委托清运装修垃圾的,应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在2日内清运。自行清运装修垃圾的,应采用袋装运输或密闭运输的方式,在2日内清运。(4

5、)装饰装修结束后应进行验收,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当事人按照约定处理。 文案大全实用文档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1、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维修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定期检查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中出现的故障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在保修期内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建设单位,按双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在保修期外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更新改造。(2)路面、侧石、井盖等应每季度巡查1次。(3)雨、污水井、屋面雨水口等应每季度检查l次,保持畅通。2、公共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6、:(1)院落、楼道照明应每季度巡查1次,及时修复损坏的开关、灯具等,亮灯率应达到80%以上;院落照明灯按时开启,满足使用要求。(2)未移交电网企业的公共照明系统控制柜、线路应每年综合检修l次。3、排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污水管道应每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2)雨水管道、化粪池等部位应每半年检查1次,视情况进行清理、疏通;(3)雨、雪季前对屋面天沟、落水口及雨水管进行清理、疏通。4、供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锅炉供热的住宅小区,其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道应由供热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维护,或由其委托专业供暖公司维护、管理。采用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物业服

7、务企业可根据集中供热部门的委托,承担小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等的日常运行维护。(2)每年在供热开始前,接受供热部门委托的,按照约定要求完成供热系统的年度检修保养工作。(3)小区供热阀门在供热期间应每月巡视l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4)业主自用部位供热设施突发跑水事故时,应及时关闭相关的供热阀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公 共 秩 序 维 护1、应设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2、门岗应符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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