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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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物权法草案:一个比较、借鉴与确定中国物权法的特色的过程[1](下)——对《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分析陈华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二所有权  (一)《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所有权》部分的特色:与德国、日本、瑞士、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的比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核心和灵魂,被称为“物权之王”。各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皆设有所有权制度之明文。不过,各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立法体例及编排方法并不尽相同,而且所规定的内容也有差异。如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就只有五节:“所有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2、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及“共有”。且未设关于所有权的通则;瑞士民法典物权编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通则”,第二部分“土地所有权”,第三部分“动产所有权”;日本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章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最称简单,只有三节,即第一节“所有权的界限”,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及第三节“共有”;台湾地区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共有四节:第一节“通则”;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第四节“共有”。  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比较、分析了各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的优点和缺点,认为瑞士和台湾地区物权法

3、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最称简明、扼要,且体例清晰,故决定着重参考它而设计《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所有权部分。并同时决定取法这两部民法典物权编的共同做法,设立关于所有权的通则的规定;参考瑞士的做法,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中;取法台湾的经验,将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即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及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等,予以一并规定;取法台湾的经验,将“共有”规定在动产所有权之后,等等。  当然,《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的最大特色,是规定土地的公有所有权制度。此外,该草案建议稿关于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思想,也与德国、瑞

4、士,特别是与法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立法思想有很大的不同。德国物权法制定之时,资本主义已由自由竞争进到垄断时期,所以它的立法思想,可以说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与团体主义的结合;瑞士民法典诞生在一个崭新的世纪即20世纪肇端以后不久,所以它关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主要基于团体主义的思想而规定的;至于法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的规定,则可以说是在彻底的自由主义精神的指导下进行的。依该法第544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即便滥用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也是可以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制定于20世纪行将结束、21世纪已经开始的时节,所以,它关于所有权的规定,体现的是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团体

5、主义协调发展的思想。  (二)各项具体制度的比较  1关于财产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性)  财产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一项古老的法原则。这一原则最早见于法国民法典第544条。依该条规定,所有权是一项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不过,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及1898年的日本民法典、1929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等,也都没有像法国民法典那样作如此强烈的规定。在这些法典上,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是规定予以绝对保护,而不是使用“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13]。  对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应当怎样规定财产所

6、有权的保护,可否使用“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表述,应当予以斟酌、权衡。的确,在中国,如何保障财产所有权,尤其是私人的财产所有权,从来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因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所以长期以来特别强调公有制财产的保护,而忽略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例如,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73条即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流、破坏”。由此规定引发的问题是,国家财产既然“神圣不可侵犯”,那么人民的私有财产难道就可以任意侵犯吗?  事实上,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保障人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尤其具有

7、重要意义。中国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特别是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前,人民对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观念十分淡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那时可以由人民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为数不多。往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速,人民通过自己的劳动积攒起了大量的私有财产。在这种背景下,如何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即便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体制下,对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应当一视同仁,即给予同样的保护。但考虑到在条文中规定“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字眼,有违现代所有权观念的潮流[14],故不宜在条文上明定“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可以取法德国、瑞

8、士及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的做法,规定所有的财产皆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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