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之间优先效力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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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物权之间优先效力之我见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简称为物权间的效力,该效力被认为是物权的对内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是确定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实现。虽然,该效力的定义非常清晰,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权利冲突也有一套比较明确的处理方法。但是,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之争,在学界依然是争论的一大热点,且由来已久,几乎是与物权这个权利体系同时出现,并纠缠至今。其焦点在于物权间的效力高下,是否属于物权优先效力的范畴。对此,至今没有定论。

2、 有否优先性:两种观点的焦点 一、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此系通说,在学界支持者甚众。支持者认为此系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所决定的物权相互间效力的基本原则。现将学界诸多观点及论据归纳如下: 1、不相容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存在有数个同一内容的物权,此时先发生者具有优先性。 2、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存在时,成立在先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此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所谓优先效力,又可细分为两种形态:优先享受其权利,例如在同一不动产上设有抵押权后,再设定抵押权者,其优先效力,

3、依登记的先后定之,亦即先成立的抵押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抵押权享受其效力。先成立的物权会压制后成立的物权,此际后物权的存在,若有害于先物权时,后物权会因先物权之实行而被排斥或消灭。例如抵押权设定后,在同一土地上再设定地上权而有害于抵押权时,抵押权实行时可请求将之除去。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有学者认为,上文以谢在全先生为代表的表述似有不妥,因为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以并存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即便是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如其内容和性质许可,也得并存在同一物上。例如两个以通行、取水或眺望为内容的完全相同的地役权就可以并存于同一土地上。因此,这

4、类表述范围未免过窄。其实,从上文所举例子也可以看出,该观点所要表达的意思实为——就同一标的物,有两个以上性质或内容上可以相容的物权存在(如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以标的物上或者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并存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3、在所有权与他物权之间,他物权得在一定范围内支配其物,则他物权当然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多数学者是将此观点列为前文2的例外来论述的。以陈华彬先生为例,他在《物权法原理》中这样表述: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为一项法律原则。惟举凡原则均莫不允许有其例外。依解释,作为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之物权的情形主要有:第一,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5、。定限物权,是于一定范围内限制所有权的权利。同一标的物上,定限物权虽成立于所有权之后,但仍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对此,谢在全先生在其著作《民法物权论》中也有相同的观点。但显而易见的是:不论将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作为物权相互间有优先效力的体现还是例外,都不影响他物权的实现。 二、物权之间无优先权 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此说虽然并非主流,但由来已久,且支持者也非个别。比如史尚宽先生就认为:优先的效力,谓物权优先于债权之效力,就为债权标的之物成立物权时,则原则上物权有优先之效力。”其根据是:在民法上,动产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依登记而设定,不容有

6、同一内容物权的同时设立,所以只有物权成立与否的问题,而非效力优先的问题。惟抵押权因登记的先后而定其次序,然而这是物权的次序,即物权效力强弱问题。笔者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应仅指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不应包括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优先效力作为物权一般效力不应包含物权间的效力物权间优先效力之争焦点之一是在物权效力的理论中,所谓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应当阐明何种问题,是不是应该被列入物权优先权范畴?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笔者所持观点是否定的。如果具体地讲某种权利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优先于其他权利的效力,则物权之间确实在特定情况下存在一项物权优先于另一项物权

7、的现象。但是,如果概括地讲某类”权利优先于另一类”权利,则作为同类权利的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便不应当包含在物权的优先效力之中。换言之,就物权效力理论的命题来看,其所要论述的是物权的一般特性,即物权效力的一般特点,其是应该针对概括意义上的全部物权。所谓优先与否,是针对物权之外的其他权利而言的,通过此种分析,借以达到确定物权与其他权利效力等级”的目的。因此,所谓物权之间存在优先性与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无关的另一问题。 针对通说所持观点及论据的剖析 上一节从宏观的角度论证了物权间的效力不属于物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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