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973757
大小:52.15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12-02
《行政法学实践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行政诉讼法综合实践报告11法(1)2011335720138赵荻指导老师:李莉20012年11月2012年10月17日,我们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11级法学部分学生于江干区人民法院旁听了徐杰诉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案件。下午2点,本案正式开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我们仿佛经历了一场盛宴,这是我们第一次真正接触现实的案件,不论对庭审的过程还是对案件处理的方法都有不少感触,学到了许多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案情概况:徐杰,20岁,杭州外来务工者。2009年,歌山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江干区建设某一建
2、筑,招收了包括徐杰在内的多名农民工进行建筑施工。案发当日,徐杰在建筑的九楼进行施工,由于缺乏安全保障,其身下的支撑装置破裂,徐杰从九楼落下。由于是脚着地,又抢救及时,徐杰并未死亡,经过一段时间的疗养,渐渐恢复,但花去了大笔医疗费。在坠楼事件发生后,杭州媒体小强热线对本次事件进行了报导,集团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但远远不够徐杰所花费的,后徐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集团公司进行赔偿,包括医药费等。后徐杰向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伤认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其认定徐杰受伤属于工伤,委员会认为其超过法定的诉
3、讼期限而拒绝认定。因此,徐杰委托律师于江干区人民法院向委员会提起了行政诉讼。在经过双方的身份审核等过程后,进入了宣读起诉书,答辩状以及提交证据的阶段。双方对于徐杰受伤等情节不存在歧义,主要对以下几点存在疑义:1.对于徐杰的申请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时效的问题。原告认为,虽然当原告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一年,但是这是因为徐杰此时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达100余天,这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情节,若依法减去这部分时间,徐杰提起工伤认定的时间在法定的一年内,委员会无合理的理由拒绝认定。而被告认为,诉讼时效中止只适用于起
4、诉,而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是认定,与诉讼时效中止无关,故原告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诉讼。2.对于是否应该对徐杰的受伤事件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原告认为,徐杰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属于法定的工伤认定情节,并举出了小强热线录制的节目进行佐证,委员会应当依法进行认定。被告方辩称,在徐杰诉集团公司赔偿案中,处理的法院—江干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性质做出解释,在判决书中判定徐杰与集团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依法不予认定。3.原告提出,原告父亲以及两名同乡于徐杰事情发生后,(1年内)曾向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遭到拒绝,
5、并请法庭请出证人。证人对当时的事情进行会议指证,2009年9月下旬,在徐杰受伤后,徐杰父亲和其二人到了委员会,而后遭到委员会功能工作人员的拒绝,并告诉他们要去法院处理。被告代理人对证人提出质疑,质疑证人当时是否知道自己是去工伤认定,是哪位工作人员接待,具体说了什么。证人说由于时间较长,只记得徐杰父亲拿着一包东西包了辆车带了他们2个去,具体情节记不清了。被告对证人的证词的效力性向法官提出意见。徐杰一案案情比较简单,是一场典型的行政案件,开庭当场原被告,证人等均到场,是一场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庭审。对于具体案情,我也有自己的看
6、法。徐杰的遭遇的确比较可怜,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得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件,确定最终的法律结果。首先是关于时效的问题,我支持被告的意见,民法上的确有规定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但是并不适用在本案中,因为本案中委员会不是法院,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是诉讼,故徐杰提出正式的工伤认定的书面请求时,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1年的有效时限。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即原告徐杰与第三人集团公司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的问题。这两对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详细的介绍,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关系到徐杰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合同的问题。当时,委员会
7、在收到徐杰的工伤认定申请书时,要求其提供劳动合同,但是徐杰并没有和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申请工伤认定,必须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单纯的界定徐杰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困难的。首先应当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律运用劳动能力,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自然人。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必备条件。用人单位则
8、是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承担相关义务的相对方。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由于劳动关系所指向的是劳动行为,所以,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者,在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