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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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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普通法院德国汉堡市普通法院风采德国普通法院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在德国的法院体系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最高地位,此外德国的法院系统又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主要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德国的法院体系十分复杂,这主要归因于其法院体系组成中的专业化原则与权力分散原则。而这种体制,考察其本质,事实上反映的是“保持各州在法律和法院事务上的独立性和希望法律统一之间的一种妥协”。德国普通法院普通法院共分为四级;初级法院(Amtsgericht)、州法院(Landgericht)、州高等法院(Oberlandesgericht)和联邦最高法院(Bundesge
2、richtshof)。各级法院管辖范围初级法院是最低一级的初审法院,就管辖的民事案件而言,只能受理标的额为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但有关婚姻、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不适用这一限制)。州法院除审理来自初级法院的上诉案件之外,还是所有不由初级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因此州法院是普通法院体系中的重点法院。州高等法院除对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如叛国罪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外,基本上是作为二审法院审理来自初级法院和州法院的上诉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只受理不服州高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管辖刑事轻罪案件。根据《法院组织法》(GVG
3、)第24条,地方法院负责审理法定刑为四年以下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地区法院第一审法庭设置分为三种情形:(1)独任法官(Einzelrichter)。自诉案件或者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时,法庭设置独任刑事法官,即法庭组成人员为一名职业法官。(2)陪审法庭(Schoeffengericht)。法定刑不超过四年的其他刑事轻罪案件的审判,法庭设置陪审法庭,人员组成为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他们在审判中的地位和权力是同等的。(3)扩大陪审法庭(erweitertesSchoefengericht)。当地区法院管辖的案件相对较严重,需要职业法官更多的司法经验时,陪审
4、法庭需要增加职业法官的数量。这是地区法院一审法庭组成的特殊情况。在陪审法庭的基础上增加一名或几名职业法官,就组成了大陪审法庭。州法院州法院管辖的既有第一审刑事案件也有第二审刑事案件。在其受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根据各该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法庭的组成各自有别。法律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是大刑事法庭(grosseStrafkammer),由两名或者三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见《法院组织法》第76条)。大刑事法庭负责审理第一审刑事重罪案件,但是法律规定由刑事陪审法庭或者州高等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第二种情形即刑事陪审法庭(Schwurgericht),它
5、由三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刑事陪审法庭负责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法院组织法》第74条上有明确规定,例如强奸致人死亡的案件、故意杀人案件、谋杀案件或者过失杀人案件等。这是德国1975年法院组织法修改后所确定的法庭组成人员数额和管辖范围。除此之外,州法院还专门为本级法院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设置了所谓的小刑事法庭,负责审理由地区法院审理完结而被上诉的案件。小刑事陪审法庭一般由一名职业法官和两名非职业法官组成,例外情况下也可以由两名职业法官和三名非职业法官组成。州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较为广泛,它既可以审理一审刑事案件,也可以审理二审刑事
6、案件,还可以审理三审案件。单就第一审案件而言,它负责审理的是所谓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的犯罪。在法庭设置和人员组成上,州高等法院负责第一审刑事案件审判的审判组织是刑事审判团(Strafsenat),由五名或者三名职业法官组成。具体地说,根据《法院组织法》,州高等法院须由五名职业法官对于是否应当启动审判程序作出决定,如果裁定应该启动审判程序,则由三名职业法官组成审判团审理,这是一般情形。在特殊情况下,该级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五名职业法官组成审判团。对于审判程序之外的事项,由三名法官决定之。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
7、统的最高法院,是德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德国5个联邦终审法院之一,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是不可上诉的,只有两个例外,一是案件涉及人权问题而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另一个是案件涉及欧盟法上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后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人类因梦想而伟大,你因学习而成长,又因行动而成功,愿天下所有最美好的事情每天都发生在您和您家人身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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