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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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要内容一、相关文件依据二、认定范围条件三、申请认定程序四、申请认定材料五、相关优惠政策六、相关注意事项一、相关文件依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厦劳就[2009]2号)二、认定范围条件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

2、难人员: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三、申请认定程序1、社区受理。符合条件、准备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

3、工作站领取《厦门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认真如实填写,贴上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后提交给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经工作站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将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两天,公示完毕后其《申请表》将被签字盖章,之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将被送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2、街道(镇)审核。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审核确认后,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区就业中心审批。3、区就业中心经确认无误后办理审批手续,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提供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相关记录,作为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凭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将原持有的

4、《再就业优惠证》或《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交回区就业中心(如果没有则不用交)。四、申请认定材料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以下证件资料和证明材料:证件资料包括:已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签字盖章的《申请表》、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其复印件。原持有并已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再就业优惠证》(该证如丢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和原持有的《厦门市被征地农民和退养渔民4050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申请卡》。证明材料包括: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应提供缴交失业保险的单据或证明(就业

5、证件上有记录的除外);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应提供户口所在街道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应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应提供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厦门市城镇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五、相关优惠政策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各类用人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六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2、公益性岗位工资性

6、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相同,工资性补贴标准为当年度全市最低工资的50%。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经认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六、相关注意事项1、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2

7、、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起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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