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论文(范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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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法学某某引言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的是两审终审与死刑复核相结合的刑事审级制度。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审级制度己经在实践中暴出了越来越多的缺陷。因此,有必要的对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加以研究,找出其缺点所在,进而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问题。一、刑事审级制度的概述刑事审级制度是指一国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刑事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才告终结的制度,体现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理念,实现着对程序公正性和程序效率性的平衡瞿红.从程序理念角度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重

2、构[J].法学与社会,2006年8月。。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5项也规定,“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因此,刑事审级制度首先是作为对被定罪人的一种救济制度而存在的,并通过被定罪人行使上诉权来实现俞亮,喻玫.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刑事诉讼中,尽管两次以上的审判并不一定比一次审判更有利于确保裁判的正确性,但是,如果案件经过一次审理就宣告终结,不仅容易引起法官的裁判专断,增加误判的可能,而且会剥夺当事人要求复审的机会,使其无法发泄心中的不满,从而

3、产生强烈的不公正感,损害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王超.对刑事二审功能的实践分析[J].中外法学,VOL.19,NO.2(2007)pp.188-200。。此外,对于审判,即使综合素质最高的法官作出的判决,也难免会有错误的时候,误判是在所难免。因此大多数国家实行二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规定这样的审判制度主要是保证判决的公正、公平,真正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为两审终审制的缘由学习参考.....目前,我国法院共有四级设置,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

4、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一种审级制度俞亮,喻玫.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7年第3期。。[5]目前的这一制度经过了很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诉讼程序中已设有上诉制度,并在有关的法令和条例中作了明确的规定。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中规定,“如区为初审机关,则县为终审机关;县为初审机关,则省为终审机关;省为初审机关,则最高法院为终审机关。最高法院在审判程序上,为最后的审判机关。”张金波,靳晓.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3月第2期总第68期。抗日战争

5、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基本上仍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根据地曾实行三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如陕甘宁边区于1942年一度改为三审制,即以边区审判委员会作为第三审级,受理不服边区高等法院一审或者二审之刑事民事上诉案件。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上诉制度。有的地区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有些案件准许进行第三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一般案件以二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由此可以看出,这

6、一时期的审级制度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体,以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例外的审级制度。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了特殊性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废除了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例外情况。从此,两审终审制作为正式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但我国并没有单独的刑事法院,而是由普通法院同时对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只不过对于判处

7、死刑的刑事案件还需要经历特别的死刑复核程序。与其他国家普遍实现三审终审制相比,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的主要理由是:(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注:引自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89年11月28日在马尼拉“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的发言。)有的学者敏锐地意识到,“相对于三审终审制而言,两审终审制在保证案件质量和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因其缺少了一道程

8、序,自然显示出某些不足。”随着近年来社会的不断发展,两审终审制的缺陷逐渐显露出来,而那些支持的理由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质疑。学习参考.....(二)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1.终审法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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