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范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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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

2、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一、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实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一)管辖原则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或起诉或引渡”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二)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问题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线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

3、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判断标准:旗国主义。凡挂有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均可认定为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2.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问题二: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一个缅甸人开枪,子弹经过中国,打死越南的一个人,中国能对该案进行管辖吗?就共犯来说,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

4、和帮助)有一部分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我国法律有哪些特殊规定?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例外规定。)三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形:1.特别刑法;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2.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特别规

5、定(自治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三)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四)我国刑法中的保护管辖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

6、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五)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刑法第9条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劫持航空器罪等)A国人,在B国领域内,劫持了C国的飞机,迫降于D国的机场,最后逃到了E国。问:E国能否对该罪进行管辖?适用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7、。2.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5.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但可能罪名不同;即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的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事案件)。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六)关于事实上的双重管辖的问题在跨国犯罪中,事实上存在着双重管辖甚至多重管辖的问题。解决办法:1.属地管辖优先;2.刑法第10条规定。“在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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