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保险案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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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型中的角色困惑与重新定位——对我国货运代理业纠纷的审视2011-09-30转型中的角色困惑与重新定位——对我国货运代理业纠纷的审视钟妙姗辜恩臻*【摘要】随着货运代理市场的开放、货运代理门槛的降低以及第三方物流业的兴起,我国传统货运代理业呈现出向现代第三方物流业转型的趋势,货运代理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担多重角色,但由于相应的制度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缺失,导致了实践中货运代理人角色的混乱和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模糊。本文对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厘清货运代理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及相应法律关系,并对当前争议最大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定位和

2、权利义务进行重新审视。【关键词】货运代理人物流经营人货运代理合同无名合同导言随着货运代理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转型已成必然趋势,货运代理人所涉与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纠纷逐步增多,并且,即使是传统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我国海事司法带来了新的难题。以笔者所调研的广东海事审判近十年来的货运代理纠纷情况为例,2002年至2008年间,货运代理纠纷数量较为平稳,2009年以来则呈现出较强的上升趋势,2009年为51宗、2010年为187宗,占广州海事法院收案总数近20%,2011年上半年亦超过了50宗。在近两年的纠纷中,

3、货运代理人脱离了原有的纯粹代理人的身份,而参与了更多的物流业务,使得货运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呈现出多重性、模糊性、复杂性的特点,对货运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权利义务、责任认定成为海事司法中的疑难问题,为此,我国最高法院已经着手针对审理海上货运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起草有关司法解释。而对货运代理人法律身份的识别以及货运代理合同的重新审视无疑是当务之急。一、货运代理人的角色困惑与识别(一)业务转型中的角色混同通常认为,货运代理人代表客户安排运输,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人也常被称为关税代理人、清关代理人、关税经营人、海运代理人等,其含义均

4、指向代理人。我国1995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说明了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定位即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服务的中间人。随着货运代理市场的逐步开放,货运代理业务的范围得以扩展,货运代理人参与了更多的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并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费用和服务费。货运代理人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运输业务也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商务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5、对此予以明文规定。我们也发现,在较早时期,海事法院受理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其争议并不大,法律关系上都比较明确,主要是货运代理人向货主请求代理费用或垫付费用。而随着货运代理业务的扩张和激增,货运代理人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已不局限于作为代理人这一传统样态,而扮演着多重角色。在此背景下,货运代理人在某一交易中究竟是代理人还是承运人的角色困惑长期困扰着海事司法。而近一两年来,问题并没有日渐清晰,反而呈现出加剧的倾向,司法中对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认定更是莫衷一是。除了代理人、承运人身份外,另衍生出多式联运经营人、新货运代理人(物流经营人、承揽运送人)的

6、认定。【案例一】深圳A公司与货代公司B签订物流服务合同,约定B为A提供从深圳至欧美国家过程中所需的进出口运输、仓储和报关等物流服务,货物之运输危险自B公司签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方并经其验收且签收时为止。涉案货物委托由深圳运至美国洛杉矶。货物在拖车运输至盐田港途中被盗,遂产生纠纷。海事法院认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多式联运合同关系。【案例二】原告BAKARI系肯尼亚自然人,其在中国购买货物后委托被告嘉晋公司办理运输至肯尼亚。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委托合同。被告向原告出具装箱单接收货物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向马士基公司订舱,马士基公司签发了以被告为托

7、运人的提单。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海运费、拖车费、仓储费、文件费等各项费用。原告主张其系外国自然人,对中国出口运输手续并不清楚,故将全部事务包括海上货物运输事项全部委托被告进行,这一方式也是双方之前委托的习惯。海事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涉案货物的仓储、装箱、报关等传统货运代理业务事项系由原告委托被告进行,就这些事项,原、被告之间成立了货运代理合同关系。被告接收了原告的货物,收取了包括海上运输费用在内的各项费用,并以自己的名义向马士基公司订舱,提单显示被告为托运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仅作为原告的代理为原告订舱,因此,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就涉案

8、运输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所涉纠纷系因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短少所致,故本案应属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三】原告世纪贸易公司委托被告海鹰公司办理货物自广州至塞纳加尔的运输,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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