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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30
《案例之一-xx违反书刊发行管理规定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之一XX违反书刊发行管理规定案案件事实:经群众举报,XX自1993年开始以自己的住宅为营销场所进行旧书买卖业务,其旧书来源是到废品店或废品收购人员处购买,收购及销售旧书均是按重量交易,收购1斤旧书1元—2.5元不等,卖出时每斤赚0.1—0.2元,每月可赚1000元左右。XX的上述经营旧书刊业务均未取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刊经营许可证》。2009年3月6日上午XX市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XX的住处XX区水头村249号以“无证经营书刊”为由将其住处的旧书10多万册扣押,并出据了暂扣收据。收据内注明“无证经营书刊10多万本”,在处理情况一
2、栏中注明了登记保存并抽样送检的书目33本。次日XX市新闻出版局又出具了没收图书报刊收据,内无注明书名、数量。事后,XX市新闻出版局将没收的部分书刊送检,省新闻出版局出具的21份鉴定书认定其检验的书刊均为非法出版物。同年3月20日XX市新闻出版局(X新出)罚字第(2009)004号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暂扣的被举报人XX旧书刊10多万册、罚款三万元。案件评析:1.执法的过程比较符合法律程序。主体要件符合条件,新闻出版总署是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确定的有权对全国出版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XX市新闻出版局是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
3、定符合主体执法资格。新闻出版总署有权界定出版物市场管理中“发行”的概念,并且这种定义与《出版管理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的“发行”的内容一致。XX市新闻出版局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被举报人XX未取得图书批发、零售许可证而从事图书批发、零售活动的事实,认定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一个月的违法所得为一千元”的事实清楚。执法过程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已告知XX行使“陈述申辩权”。被举报人对自己无证经营旧书刊的事实供认不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2.各项处罚决定都有法律依据。XX市新闻出版局对XX无证经营书刊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XX
4、市新闻出版局在对XX的处罚过程中,依法进行立案登记,执法时按规定对被举报人XX的旧书刊进行没收,并出具了暂扣收据、没收图书报刊收据,并按规定对部分没收的书刊进行送检,暂扣收据上所列暂扣书刊10多万册,同时对3月6日执法的现场实拍,XX市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对举报人XX制作了调查笔录。在该份笔录中,被举报人XX承认自己在从事旧书批销业务,一个月可赚千余元。当日在新闻出版局办公室对一知情人做了《行政执法调查笔录》,XX市新闻出版局据此依法规规定对原审原告进行处罚,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应制作暂扣物品清单。在《没收图书报刊收据
5、》中“图书报刊名称”、“出版单位”、“数量”、“新旧程度”、“备注”等栏目应逐栏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未详细填写,只是写了“大约10万份”字样。启示与思考:本案例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为依据,决定“没收全部出版物,并处罚款3万元。”《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以及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出版物市场管理
6、暂行规定》规定“发行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等经营行为”。其第四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1.罚款金额的确定。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罚款金额的决定取决于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本案中,被举报人是通过称的方法购进旧书并进行经营活动,因为是旧书,不能按照码洋来计算出违法经营额,因此很难认定其确切的金额,继而也给罚款带来了困难,同时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款还涉及到对罚款金额的自由裁量,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来执行,并在案卷中说明理由。2.对所没收单
7、据的填写。《没收图书报刊收据》一般属格式化行政法律文书,文书所列“图书报刊名称、出版单位、数量、新旧程度”等项属行政机关在开具时应当完成的要式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填写内容时不详尽很容易导致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而引起被举报人上诉,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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