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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计算机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根据《大连计算机学校学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学生的课程考核(考试、考查)及各类学科竞赛。第三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遵守考场规则,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共同维护考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考试氛围。第四条 监考教师作为维持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的责任人,本着以学生为本、对学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考试作弊。第二章 考场规则第五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开考后40
2、分钟内,不允许考生离场。第六条 学生参加考试须持我校的学生胸卡或学生证,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第七条 考试时学生只可携带允许使用的文具。带入考场的书包、教科书、作业本、稿纸及手机、寻呼机、电子词典等物品,一律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第八条 学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就座,并将证件放在座位的右(或左)上方,以备监考教师查验。第九条 学生在交卷前不能离开座位和考场(包括中途上厕所)。确需中途上厕所的,应有监考教师伴随。第十条 遇有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的地方,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第十一条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
3、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应责令考生交卷,仍不交卷者按“零分”处理。第十二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教师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的其他要求。第三章 考试违纪及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一)不按监考或巡考教师要求就座的;(二)在考场内接打电话不听劝阻的;(三)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及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不听劝阻的;(四)不按时交卷或停止答卷后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的;(五)将考卷带出考场或没有如数交考试用纸的;(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考试用品或其它物品的;(七)擅自使用考试禁用的用具及其它物品的;(八)不属于上述行为的其他违纪
4、行为。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立即给予制止、警告。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经批评仍不改正者,一律按违反考场纪律论,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一)夹带行为:考试发卷后,发现桌面上或抽屉内有手机、电子词典、书籍、笔记本、资料,非当场发放的草稿纸或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写在身体的任何部位及文具盒、眼镜盒、手套、桌椅等物品上均属夹带行为。(二)偷看行为:偷看他人的试卷或草稿,或将自己的试卷、草稿纸铺开或提高以提供给别人窥视等,均属偷看行为
5、。(三)传递行为:传递或接受他人的试卷、草稿纸、纸条,以及借助计算器等工具传递信息,均属传递行为。(四)交谈行为:在考场内口头交谈,不论谈论什么内容,均属交谈行为。(五)暗示行为:用手势、动作、表情等互通信息均属暗示行为。(六)换卷行为:互换试卷,替他人做试卷的双方,均属换卷行为。(七)代考行为: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双方,均属代考行为。(八)窃卷行为:以任何方式窃取考卷,均属窃卷行为。(九)其他行为:不属于上述八种行为的其他作弊行为。第十六条 作弊行为一经认定即构成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字样,不准参加正
6、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级别处分。(一)构成偷看、交谈、暗示经警告不改者及夹带、传递、换卷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构成窃卷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在校期间累计两次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四章 监考职责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负责,主监考应提前20分钟到考务科或考试办公室领取考卷和考试材料,并于考前10分钟携考卷到达考场,副监考须提前20分钟到达考场组织学生进场、安排学生按学号顺序就座。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在考试开始前,认真
7、查验考试证或学生证,并由主监考宣讲《考场规则》。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督促考生清理考场,考场座位周围不得留有考试用具以外的物品,闭卷考试时学生的书包、书籍、资料等非考试用品应集中放置,严禁学生自备稿纸。第二十条 监考教师应以身作则严肃认真落实《考场规则》,监考时须集中精力,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学生问及试卷内容,除字迹不清可作说明外,其余不作解释,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不得迟到、缺席、中途离开考场。病(事)假须经所在部门准假,由该部门委派适当的人员代替并报考务科,不得影响考试
8、。第二十二条 监考期间,关闭手机,监考教师应忠于职守,严肃认真,自始至终维持考场秩序。第二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应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即时警示、制止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发现有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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