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ID:46914457

大小:2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9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_第1页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_第2页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_第3页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_第4页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_第5页
资源描述:

《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吉林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档案局2013年6月8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依法为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申请筹备成立、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章程核准、年度检查和行政

2、处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是民政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国家法律保护。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级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并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管理制度,确保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3、,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归档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归档第六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及业务管理人员负责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的各项归档制度,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份数、归档要求和归档手续。第七条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监督管理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工作。档案管理机构(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

4、接手续。第八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分为社会团体类、基金会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第九条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的顺序进行排列。第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按照一个社会组织一档的原则,对每一个社会组织依申请成立、变更、注销、备案、年检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流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以“卷”-5-为单位进行组卷与装订,并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装入符合要求的无酸档案盒进行保管。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社会组织名录等检索工具。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计算机管

5、理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实行社会组织登记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分别保管,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业务机构使用计算机办理社会组织登记、备案、年检等工作所形成的电子文件的归档,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进行整理归档。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保管期限定为永久。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应当在社会组织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七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要有专门的地点存放,要配备必要的保管装具,并备有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设施,确保档案的

6、安全保管。档案管理机构要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八条-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折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擅自抄录。未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公布社会组织档案材料。第四章利用第十九条各级民政部门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建立社会组织档案借阅制度,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服务。第二十条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形成单位因工作需要,履行有关手续后可以利用本单位形成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工

7、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相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三)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其主管的社会组织的登记档案;  (四)社会组织因工作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组织的登记档案;  (五)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当事人和除律师以外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根据案情的需要,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利用与诉讼事务有关的社会组织登记档案;  (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

8、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5-  (七)对涉密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保密程序审批;(八)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档案所记载的内容,为利用者出具社会组织登记证明。第五章附则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