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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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14001)MT-QR-AD-065-A/0序号名称适用条款或相关内容适用部门及对应活动公司现状描述符合性评价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

2、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发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语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防治污染/公司运营污染物排放的申报和管理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推进缴纳排污费排污日常监控监测符合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排放

3、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污染防治/公司运营废水排放的申报和排污费的交纳;油类、化学品废

4、弃的排放;废油桶、化学品容器清洗符合12第页共13页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14001)MT-QR-AD-065-A/0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5、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

6、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应当安装水污染

7、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12第页共13页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合规性评价表(14001)MT-QR-AD-065-A/0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

8、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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