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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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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影响法系形成和发展主要因素摘要: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是指有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因素的法律的总称。虽然在法系的划分标准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主张,但是,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它在总体精神和宏观样式上呈现出多元的特征,尤其表现在支配法律实践活动价值基础上的双元格局、法律规范内部的多层结构和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互补充的实施渠道,这些特征虽然是中国古代社会农耕生产、宗法家族、集权政体的社会存在决定的;但同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中华法系的多元特征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关键词:法系、中华法系、法治正文:法系是根据法的形式特点和历史传统,对世界上所有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一般是指有若干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某种共性或者共同传统、原则、制度和特征等因素的法律的总称。13法系的划分相对较为纷繁,关于法系的划分也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主张。1884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55-1926年)将世界上的法律划分为五大法系,即:印度法、中国法、伊斯兰法、英国法和罗马法,1905年,他又增补了斯拉夫法和日耳曼法,将法系增加为七个。1905年,法国法学家埃斯曼作出了五大法系的划分,他认为世界上主要存在罗马、日耳曼、盎格鲁撒克逊、斯拉夫和伊斯兰五大法系。1928年,美国法学
3、家威格摩尔将世界上的法系划分为十六大法系,即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日本法系、穆罕默德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海商法系、教会法系、罗马化法系、英国法系。1985年,法国法学家达维提出世界上有三大法系占主导地位,即:普通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许多学术著作依据达维的见解,将世界主要的法系概括为民法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本文以中华法系为例就法系的形成与发展进行简要的论述。一、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历程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法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
4、,以成文刑法典为核心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而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13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到隋唐时期(公元581年~公元618年)逐渐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夏王朝前后存在约500年的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以后到商朝,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再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
5、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及当代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这个时期也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在法治方面,“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随后,成文法在各国颁布,战国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这一变革时期的代表性成果。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这个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1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
6、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王国,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邢”等理论,同时,在实践中贯彻的也比较彻底,因此,秦代的法律制度带有很明显的法家色彩。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此后,在秦代法治的基础上,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进一步发展,在汉代呈现出了阶段性的特点,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治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理论,并使之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当时的法律
7、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与汉初的法家化法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化”的法律制度得到了加强,“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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