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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案研究之再审案件闫磊内容提要:类案研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下发的法律研究课题,近年來对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再审案件的研究比较少,本文着重选取《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屮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进行研究。主题词:类案研究再审案件再审事由一.类案研究和再审概述类案是相对于个案而言。个案就是己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性质、类型、诉求、结果、归属基本不同或完全不同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独体;类案就是已进入诉讼程序的每一个案件的情节、性质、类型、诉求、结果、归属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的集合。类案的内涵是:每一个案件的情节、性质、类型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诸如债权
2、债务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养老保险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牧区草场承包合同纠纷、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和由于行政不作为引起的“民告官”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等。把这些悄节、性质、类型相同的案件分门别类地集合在一起,其内涵就属于同一类案件。类案的外延是:上述分门别类地集合在一起的类案,或者由于难于立案而引起的告状难,或者当事人起诉上诉审诉后该立案不立案、该审理不审理,或者审理后不裁判、裁判后不通知当事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难以得到保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难以得到执行的赔偿难,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该抗诉的案件不抗诉、该实施法律
3、监督的案件不进行•法律监督,甚至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错案不纠等司法不公的案件不依法进行监督,等等。由于诸如此类每一个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因其案件的诉求、结果、归属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而集合在一起,其外延也屈于同一类案件。由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类案,无论是从内涵上分,还是从外延上分,其本质属性都是客观存在的。类案,在“两院”司法活动实践中已成为不容回避的现象和事实。①①摘自《人大研究》2009年11月号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
4、件的再行审理,JtH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再审的特点是: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髙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2、提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或第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3、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没有截止时间限制。再审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制度,也是各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再审制度的规定人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规定审判监督程序,即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基于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对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起再行审理。因为审判监督
5、程序是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因此,一般对提起的期限不作强制性规定,对提起再审的条件和理由等也只作原则性规定。另一类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不服己经生效的裁判,向再审法院提起再审之诉,再审法院对案件再行审理。各国一般对再审的条件和理由、再审的范围以及提起再审的期限都作了具体的规定。②再审事由与再审的启动依照通常的定义,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③再审程序不同于一、二审程序,再审程序既不是民事案件审理的一级程序,也不是审理裁决民事争议的一种独立程序。而是一种卄•凡的救济程序。一审和二审
6、程序的启动是基于当事人行使其起诉权和上诉权。起诉权直接源于当事人的诉权,上诉权源于程序基本保障权。为了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和实现公民、法人受公正裁判的最基本权利,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均不要求有既存的事实理由。即使要求有理由,这种理由也是一种以当事人主观判定为转移的理由,法院在启动一审或二审程序时,并不对这些理由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与此不同,再审程序作为一种非凡的纠错和救济程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或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即可以通过撤消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以再次审理来保障民事争议解决的公正性。由于是对已经发生法
7、律效力的裁判的否定,这就意味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导致所谓通过裁判的诉讼终摘口《民事再审程序研究》杜闻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6刀第1版摘自《中国民爭诉讼法教程》王怀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23页坚固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作为一种事后的补救程序,就要求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否则,也会影响民事争议解决的效率。科学地设定提起民事再审的事由是为了在实现再审程序H的,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追求与保障生效裁决稳定性以及争议解决效率性Z间求得一种衡平。民事再审事由即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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