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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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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谈关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谈谈关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下)作者李长健冯果(木文发表在《法学评论》2005年第5期,总第133期)内容摘耍:中国农民的组织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市场经济主体的建设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抓手。忖前,正在制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就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立法中,我们越來越感到一些理论尚未明了,一些关系尚未理顺,一些概念尚未确定。如不尽快解决这些问题将严重影响立法进程,乃至立法质量,对今示的相关立法如合作社法的出台也将造成不利影响
2、。本文从世界上经典的合作经济少合作组织的思想渊源入手,对合作经济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必耍的述评。在此基础上,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立法理念、部门法性质、原则、主体间的关系和主要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地分析。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理念经济法原则制度五、属于民商法还是属于经济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部门法性质之确立法中,要不要考虑该法属于哪一个法律部门呢?笔者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确定所立法律的部门法归属可以为我们止确地把握所立法主体的法律特征,确定相应原则和构筑具体
3、法律制度提供法理支撑,可以更好地梳理所立法与其他部门法和所属部门法中其他法的相互关系,防止立法冲突和重叠,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法律体系的结构,从而最终促进法在现实中的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属于我国哪一个法律部门呢?按照学术界较统一的观点,我国现行部门法至少包括如下七个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或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和军事法。[56]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基本特征来看,该法只能是要么属于民商法,要么加于经济法。笔者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属于经济法,属于经济法中经济主体法子部门法下的部门法。
4、[57]其理由如下:第一,从调整对象和主体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木国介作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合作经济关系,一般不调整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涉及到的人身关系,这符合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农民合作经济法所涉及的主体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户、合作纟R织内部纽织及有关人员、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往往是由以劳动者为主体的弱势群体社员构成,他们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联合在一起。第二,从组织制度来看,合作制亦是一种企业制度,是一种企业的组织方式;农民合作经
5、济组织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同样应属于企业,只不过它是一•种特姝的金业。根据1995年TCA第31届大会对合作社提出的一个国际性标准来看,“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M抱负的口治联合体”。美国各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合作社为按公司法建立的法人企业。1999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笫4条规定:“农村集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小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冇制经济。”
6、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是合作制,而合作制是社会弱势群体联合自助的有效组织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或缺的企业制度。[58]有人可能会问:企业的木质特征是以资木为核心、赢利为目的,而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劳动联合为主要特征,合作经济组织怎能归属企业呢?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作为一个特殊企业形式,它具有对內非赢利性、劳动的联合为主性、资本的不确定性(采用入股口愿,退股口由的开放原则)、内部控制的民主性(体现人的联合,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权利特殊性、收益分配的冇限性和解散时财产的不可分割
7、性等特征。[59]由此看來,合作经济组织对内的非赢利性特点并不排除合作经济组织对外谋収利益。事实上,如果合作经济组织对外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怎能吸引农民入社呢?合作经济纟R织以劳动的联合为主要特征,但它并不排斥资金的联合。实际上,任何合作经济组织都须有资金作为其存在发展的基础,只不过是资金的数量有多寡而已。另外,从世界上合作社发展的趋势來看,自二战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引入了股份制等新型合作社制(有人称之为"合作股份制”),美国岀现新一代合作社NGC(NewGenerationFarmer
8、Cooperatives),中国则出现了许多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资本联合的特点在这些合作组织中体现得越来越突出,并成为一种明显、重耍的发展趋势。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捉高,在资本联合的同时,科学技术的投入和先进管理知识的运用、人力资木的开发,已成为合作经济组织乂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总Z,合作制是一种企业制度,但不是一般的金业制度;合作经济组织是企业,但不是一•般的企业,是一种特殊的金业。正是基于此,我们建议対合作经济纟R织法人性质进行确定,确定为一种有别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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