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制度之重构_经济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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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责任制度之重构【摘要】本文原版为写于2003年9月的《经济法责任理论Z建构》。经济法责任制度及理论涉及问题较多,原文在很多方而浅尝辄I上,现重新对这些问题了以思考并形成此文。本文亦对原文的某些概念、词语及表达方式进行了修正,但观点儿乎一致。【关键词】经济法责任;部门法一、经济法责任的有无(一)经济法责任分布法实施的-•个重要方面是确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责任制度是否完备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实施的效果。从规范层面看,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构成内容Z-;从实践运作看,承担法律责任是纠正法律主体违法行为的基本手段。但在经济法上,这两个方面可能都

2、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济法屮的很多法律规范属于“标准性规范”,这些规范可能只规定了行为模式而未规定法律后果,尤其对经济管理主体而言,经济法基本上是一种授权法,不设定法律责任的情况普遍存在。所以现实中,经济法的实施通常表现为执法机关要求市场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很少有追究执法机关法律责任的惜况。这种状况便得人们对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产生怀疑,甚至有人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的法,是存在缺陷的法。从理论上看,责任始终与法律同存,有法律必然有保障法律得到遵从的责任制度。一般而言,法律预先为特定主体设定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并规定相应保障机制,权利得不

3、到尊重或义务得不到履行,必然产牛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作为保障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的最基本机制而存在,只要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责任的存在就不可避免。经济法既然是一种法律现象,就不会没有法律责任制度。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责任的规范存在,背后一•定有其正当理由。经济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非常多,一般不存在责任缺位问题。如果说经济法责任制度缺失,主要应体现在规范经济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健全。对此,我们可以看一下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从一些重要的法律文件的内容看,经济管理行为违法,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索贿受贿

4、、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1];二是形式违法即违背法定程序从事管理行为[2];三是经济管理内容违法,现行立法屮主要规定的是管理措施不当,即从事了本不应从事的行为,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小规定的“违规贷款”行为及《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3]。上述界定以形式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而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屮的法律规范具有多种属性,故上述三类违法行为是否都是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具体分。对第一•种违法行为,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小都规定了法律责任,但基本模式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类违法行为虽发牛在经济管

5、理过程屮,但与经济管理的内容没有必然联系,实际上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责任为刑事责任,而非经济法上的责任。第二种违法即程序违法行为,与经济法所关注的内容也没有必然联系。因为经济法关注的是内容,形式一般适用行政法的规定,故这行为本质上也不是经济法违法行为,而是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对此,即便经济法没冇规定法律责任,只要是行政行为,就口J适丿IJ行政法的相关规定來追究法律责任。只冇经济管理主体的内容违法行为,才是经济法上的违法行为。对这类行为,要想追究责任,授好的方式是在经济法中明确规定具体的责任方式。关于这方面的责任规定,我国经济法尽管已经冇了,

6、但冃前的确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我国现行法中规定的管理措施不当,只是内容违法的一种表现而已,铮理时机不对、管理力度不妥或没冇取得管理效果等,也属广义上的内容违法或内容不合理。理论上,这些内容违法行为自然也应承扒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严格來说,我国经济法中的责任制度的确存在缺位的情况。另一方面,就已冇规定来看,经济管理主体承担的方式也比较单一,基本上都是责令改正,最多是行政处分。这种较轻的责任形式规定,显然难以实现遏制违法行为的ri的。(二)设定管理主体法律责任的受制因素在承认经济法责任制度上述不足的同时,也应看到,现行法z所以在违法行为及

7、责任形式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并非立法者偏袒经济管理者,而是由经济管理行为的特殊性及法律责任制度的自身缺陷造成的。总体上,对经济管理行为的内容违法设定法律责任,冃前还受制于多个因素:第一,责任设定及责任追究应考虑现行法律体制,不能造成法律制度z间的冲突。通常所说的经济法责任缺位,主要是指经济法中很少对抽彖经济管理行为设定法律责任。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并非经济法存在缺陷,而是经济法不得作出任何违背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规定。抽象行为的不当,实际上不仅是一个经济法问题,甚至主要不是经济法问题,而是各种具冇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4]Z间的冲突

8、问题,这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属于宪法性问题。我国《宪法》及《立法法》已对不当抽彖行为的责任方式作了明确规定,主要就是由上级机关撤销。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人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人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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