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

ID:46889715

大小:69.6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11-28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_第1页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_第2页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_第3页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_第4页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_第5页
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未书面约定利息予以认定-杭州中院终审-201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杭商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力佳、宋桂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林芬。上诉人应莉为与被上诉人赵林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下商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应莉向赵林芬借款,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8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利息每月20日支付,应莉向赵林芬提供了其在工商银行及农业银行的

2、两个账号作为双方资金往来的汇款账号。此后赵林芬分别于2013年7月4日通过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向应莉的银行账户内汇入282000元,于2013年7月21日向应莉银行账户内汇入460000元,共计向应莉的账户内汇入742000元。此后,应莉分别于2013年8月20日、9月20日、10月20日通过工商银行向赵林芬账户分三次各汇款48000元,并于11月25日汇款100000元,11月26日汇款43200元,2014年1月27日,应莉通过案外人蔡佳来的账户又向赵林芬账户汇款90000元,应莉共计向赵林芬账户汇款377200元。此后应莉再未向赵林

3、芬支付款项,赵林芬诉讼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2.本案中实际出借的本金如何确定;3.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约定,应莉已支付的款项中是否包括向赵林芬支付的利息。对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应莉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所涉借条并非其本人出具,认为系有人利用其手指印盖在借条上或是在之前为其他借款出具的借条上进行了金额的修改,要求对签名及手印进行鉴定。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借条的作用在于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本案中虽然应莉对借条本身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同时又确认相关的借款事实存在,仅对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金

4、额提出异议,因此能够确认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莉要求对借条进行鉴定并无必要,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故对应莉的该项申请不予准许。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对于第二项争议焦点,应莉在庭审中辩称其实际并未收到800000元借款,且认为赵林芬于2013年7月4日通过农业银行汇款的150000元系于借条出具日前汇款,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认为,应莉主张该150000元系双方其他债权债务往来,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在庭审中确认本案已汇入赵林芬账户的377200元中有用于归还该150000元的款项,而应莉对该款项均认为系归

5、还本案所涉借款,因此应莉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足为信,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查明的事实,赵林芬实际向应莉支付的款项为742000元,对此赵林芬主张扣除的58000元是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故本案所涉借款本金按742000元计算。对于第三项争议焦点,赵林芬主张双方约定的利率是每月6%,每月利息额为48000元,每月20日支付利息;应莉则主张双方之间未约定利息,其向赵林芬汇款均为归还借款本金。原审法院认为,应莉自取得借款后自2013年8月20日至10月20日期间,每月20日向赵林芬

6、账户汇款48000元,共支付三次,并在11月25日归还100000元本金后,于次日再次支付43200元。虽然双方之间未书面约定利率,但根据应莉汇款的时间、金额看,与赵林芬的相关陈述相符,且在还款期限未届满前,进行有规律、固定金额的汇款,符合支付利息的特征,故对赵林芬的相关陈述予以采信,应莉主张系归还借款本金的陈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但由于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过高,原审法院依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利率(即年利率5.6%)的四倍进行调整,对于高于法定利息部分作为已归还的本金在诉讼请求中予以扣除。综上,赵林芬与应莉之间借贷关系明确,

7、应莉未按约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2014年1月27日,应莉共向赵林芬支付377200元,其中72709.97元系支付借款利息,304490.03元系归还借款本金,因此应莉尚欠赵林芬借款本金437509.97元,对于赵林芬高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赵林芬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虽未约定,但因应莉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长期占用资金,故按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应莉主张其除该377200元外还归还了部分款项,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应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赵林芬借款本金437509.97元;二、应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林芬相应的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本金4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