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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股权收购价款支付担保之股权质押合同模版(约定溢价协议转让股权退出模式)》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股权质押合同(单发)(约定溢价协议转让股权退岀模式)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股权持有人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质权人(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确保XXXX公司(以下称“收购人”)与XXX(请填写合作机构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签订的编号为的《卫权收购协议》(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权利的实现,甲方愿意为收购人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依据主合同所形成的股权收购价款支付义务(以下称“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乙方作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下属机构,受银
2、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指定,签署本担保合同,乙方有权行使主合同项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全部权利,并履行主合同项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的全部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质押权利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
3、),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五、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费用。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
4、同的担保范为:主合同项下收购人全部的支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股权收购基本价款、股权收购溢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收购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主合同权利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三条质押权利的登记或交付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
5、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二、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三、质权的实现需要第三方履行义务的,甲方应当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第四条主合同变更一、如果乙方与收购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收购价款的币种、收购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乙方指定收款账号、在支付义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支付义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等),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股权收购人协议延长支付义务履行
6、期限或增加股权收购价款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或收购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四、主合同项下乙方权利或支付义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第三方妨碍一、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
7、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二、质押权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权利的质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以恢复其价值;(二)履行或提前履行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三)为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四)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第六条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
8、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主合同项下支付义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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