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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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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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规则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一、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或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的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其中,符合下列第2项条件的,应当有10名以上业主联名(下称联名业主

2、)。1.20%以上业主联名的;2.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要求后30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指导、协助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下称筹备组)。区国土房管分局(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应当积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指导、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和配合。联

3、名业主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要求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其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若干名、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1名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名,共7至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60%。业主代表可以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业主代表的人数由街道办事

4、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规模、物业用途等因素确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二)筹备组业主代表应符合的条件。筹备组业主代表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产生: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3•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三)公告组建筹备组。街道办事

5、处(镇人民政府)会同联名业主拟定《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知》(附件1)。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附件2)、《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3)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告知全体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事宜。通知应当明确业主代表的人数、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条件、提交资料的方式、提交资料的时间期限等。发出通知同时,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授权委托一名代表参加筹

6、备组工作。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5日内,应当将填写好《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附件4)、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等资料及时提交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未及时回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知的,视为其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放弃筹备组成员资格的,仍应履行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推荐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通知公告期内,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可以采取业主自荐或者推荐等方式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将填

7、写好的《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和《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沢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的复印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采取业主自荐或推荐等方式产生的业主代表候选人,住宅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不少于10名业主联名推荐,非住宅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不少于5名业主联名推荐。被推荐或者自荐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不能作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推荐人。(五)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通知公告期满后,由街道办事处(镇

8、人民政府)按照《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知》和本指导规则,根据业主的物权份额和物业用途、业主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符合条件的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不足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再次推荐;经再次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仍未达到规定人数的,筹备首次业主大会工作终止。业主代表候选人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代表候选人协商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经协商未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筹备组业主代表人选。(六)筹备组业主代表的异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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