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专业律师审核起草)

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专业律师审核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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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住所地:住所地:住所地:质权人(全称)住所地出质人(全称)烟银((1)(2)(3)鉴于出质人愿为质权人与(下称债务人)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及债权范围1、出质人自愿为质权人与债务人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大写金额)。外币业务,按本条第(1)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1)质权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

2、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以划“丿”的为准)□人民币/外币贷款□减免保证金开证口出口打包放款□商业汇票贴现□进口押汇口银行保函□商业汇票承兑□出口押汇□其他业务:(2)质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2、出质人自愿在本条最高债权余额之外,对于债务人因主合同项下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可形成债权债务的其他银行业务所产生的债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

3、费、拍卖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出质权利提供质押担保。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余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承担担保责任。3、本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或者凭证为准。4、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质权人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或者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5、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出质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条出质的权利1、出质人同意以出质。上述出质权利详见《权利质押清单》,该《权利质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

4、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上述出质权利暂作价(币种及大写金额),其最终价值以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为准。第三条出质人承诺1、出质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2、出质人对出质的权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3、出质的权利依法可以转让。4、出质的权利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等情形。5、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事宜征得权利共有人的同意。6、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与出质权利相关的各项费用,履行各项法定义务,按质权人要求进行权利期限续展,维持质权存续期间出

5、质权利持续有效。7、质权存续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1)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挂失、止付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2)出质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3)出质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8、出质的权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9、本合同独立于所担保的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被认定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10、如因出质人过错导致本合同不生效或无效,出质人对于已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给质权人造成的

6、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1、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权人依照主合同的约定单独或者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除延长主合同期限、增加主债权金额外,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仍承担担保责任。12、如出质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出质人授权质权人直接从其在质权人及其关联单位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第四条质权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的从权利、孳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财产和权利。第五条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1、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出质人交付的权利凭证

7、。2、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须以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者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质权人占管。出现质权转让或者其他需要变更登记的事项时,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4、质权存续期间,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出质权利赠与、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出质权利的,应将所得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8、提存。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六条质权转让1、本合同项下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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