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三国法大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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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杨帆解读三国法2015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新大纲解读杨帆《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一.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1.贸仲香港中心受理案件的依据:(1)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香港中心仲裁;或(2)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注意一般规则为“适用贸仲规则”),仲裁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注意一般规则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4.贸仲香港仲裁中心

2、不受理不具有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件。二.多份合同的仲裁(第14条)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合同、交易、仲裁协议相同或相容)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三.追加当事人(第18条)1.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2.是否追加,由贸仲委作出决定;3.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四.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第56条)

3、《2015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由此前的人民币2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1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杨帆解读三国法五.关于“仲裁院”(第2条)《2015规则》用“仲裁院”取代了《2012规则》中的“秘书局”。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仅仅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一.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1.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1)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4、证明手续: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

5、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3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二、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均为

6、中国籍)情形管辖权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不管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2华旭司考带你学习新大纲系列之——杨帆解读三国法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国内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已经离婚并定居国外,仅就国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总结:强调我国法院的管辖权。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原)住所地、最后经常居住地、婚姻缔结地、讼争财产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三、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民诉法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7、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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