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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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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地区性侵犯罪刑事立法■司法探析■法律台湾地区性侵犯罪刑事立法、司法探析王焕婷[【收稿日期】2015-04-33【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硏究生海外留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5)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王焕婷(1987-),女,河南商丘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刑法学博士硏究生。]摘要:台湾地区妇女团体性自主意识的觉醒推动了性侵割。罪于1999年的大规模修正。性价值观的变化使得重视个体权利的性自主权此一具体法益观取代社会性伦理秩序此一抽象法益观;法益观的变革导致性交、猥亵两种基本性侵犯罪类型概念
2、界限的位移,也使得性交猥亵犯罪的行为主体及行为对象予以扩大化,实现了对两性的平等对待和保护,而"违反其意愿之方法〃对〃致使不能抗拒〃用语的取代,使性侵犯罪是对性自主权的侵害的不法本质得以在犯罪构成上具体体现出来。由于理解上的差异,司法人员对于性侵犯罪各罪犯罪构成及罪界关系均产生较大分歧。关键词: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立法;司法中图分类号:D927.58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8557(2015)03-0015-13【收稿日期】2015-04-13【基金项目】本文系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硏究生海外留学
3、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5)部分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王焕婷(1987・),女,河南商丘人,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刑法学博士硏究生。一、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立法观(-)台湾地区妨害性自主罪立法沿革从历史的维度看台湾地区性侵犯罪演变轨迹,可将其源头追溯至几易其稿而成形于1910年的《钦定大清刑律》(以下简称《大清新刑律》)第二编第23章规定的奸非及重婚之罪的第283条至第294条。中华民国成立时,因急于颁法,沿用《大清新刑律》而成《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而性犯罪章之内容并未修改。及至1918年《第二次刑法修正案》时,设立第1
4、6章妨害风化罪,修改原〃奸非及重婚罪〃章之内容,其在修正理由中表示:〃原案本章罪名奸非及重婚罪,本案以其不能包举各种猥亵行为,例如原案第292条贩卖淫秽书罪不得名之为奸非及重婚罪是也,故本案拟改为今名。"同时又另立第17章,将原案有关重婚部分条文移入。因为〃原案重婚及有夫奸等罪,不独有伤风化”且直接妨害婚姻及家庭之制,本案以其所侵犯之法益不同,故拟将各该条纳入妨害婚姻及家庭罪。〃1928年民国修法,整部刑法体例及诸多内容发生根本变化,而关于妨害风化罪各罪之犯罪构成,亦更为详细、完整,罪名亦有增加。1935年1月1日,民国政府
5、再次对该部刑法予以修正,关于妨害风化罪章之内容,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又做出部分修正(主要是个别犯罪法定刑和性侵被害人年龄X不过从修法看,台湾地区关于性侵犯罪的规制始终在妨害风化罪章之内进行的,意即性侵犯罪的法益均被视为社会风化此一社会法益。而后冶湾关于性侵犯罪形态的规制得以长期维持。1935年后,台湾地区关于性侵害犯罪的修正肇始于1994年,不过此次修法仅对第77条假释条款进行了修改”其新增〃犯刑法第16章妨害妨害风化各条之罪者,非经强制诊疗,不得假释〃作为本条第3项。1999年,台湾地区实现对性侵害犯罪的全面、大规模修改。宏
6、观来看,其体现在三方面的修正:(1)首次在总则第10条第5项增加对〃性交〃之定义z即〃称性交者,谓左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2)删除第77条第3项之规定,增加一项作为第91条之1,强调对性侵犯罪者在徒刑执行前施以强制治疗;(3)再次修正刑法第16章之章罪名z将第221条至229条纳入〃妨害性自主罪〃的规制中,而将其余如血亲性交罪、公然猥亵罪以及交易型性猥亵犯罪纳入第16章之1的〃妨害风化罪〃中。在性侵犯罪诉讼程序上,此次亦做出修正
7、,原”刑法〃第236条规定,”第221条至第230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修正后的〃刑法〃第236条则规定,”第230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也即依照1935年刑法,包括强奸罪在内的诸多性侵害犯罪均依当事人告诉方进入司法程序,而此次修正则仅将血亲性交罪作为告诉乃论罪,妨害性自主犯罪各罪除229条之1规定的犯罪外均为公诉案件。台湾地区最新一次关于妨害性自主罪的修法是在2005年,不过此次只是小修小补的对性交之定义、对妨害性自主犯罪人的强制诊疗(第91条之1)和第222条部分内容进行修正。当下台湾关于妨害性自主罪的规制主要是1999
8、年的修法成果。由于台湾现行〃刑法"为1935年修法版本,因而本文重点探讨1999年台湾关于性侵犯罪修法内容。(二)台湾地区1999年妨害性自主罪修法内容略述条文时间民国24年(1935年)民国《«年(1999年)第22]条强奸罪:对于妇女,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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