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检查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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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安全检查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安全管理和操作行为,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防范生产和安全事故,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和措施的行为实施处罚时,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对单位的处罚为: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对个人处罚为:警告、罚款、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第四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且情

2、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安监部门的处罚均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有权向上级领导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章通用部分第六条有符合〈〈公司井下停止作业规定》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5000〜20000元,后附〈〈公司井下停止作业规定》。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追查认定,罚责任单位1000〜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1、未按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建立完善21项安全管理制度、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的,或未按照上级新的要求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的。

3、2、设备、材料采购和使用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的。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报告、登记建档制度或执行不到位的。4、隐瞒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不汇报的。5、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察指令和安全检查意见的。6、未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及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7、工程开工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未根据施工条件变化及时制定、修改安全技术补充措施,或安全技术补充措施未按规定编制、审批、贯彻、考核、落实的。8、新水平、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等主要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9、建设项目

4、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没有防突专业技术和装备而施工突出矿井建设工程项目的。10、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到统_协调、管理,或施工方与建设方未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议的,或只签协议未经公司审查备案的或未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人2000元:1、爆破、吊装等重要作业时,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无关人员未撤出危险区域的。2、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要害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的。3、井下烧焊、摄影(像)未制定专门安全防范措施或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4、抵制、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察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

5、之一,罚有关管理人员500元、责任人200元1、电气设备接地保护达不到《规程》要求或手持式电动工具未装配漏电保护器的。2、供电场所安全器具(测电笔、绝缘手套、绝缘靴、接地棒、停电牌等)配备、使用达不到规定要求。3、车间(山同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4、操作人员未按规定配戴、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5、高处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佩系保险带、佩带安全帽等。6、作业场所粉尘、有害气体超过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或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防尘、防毒等劳动保护用品的。7、地面危险作业场所、危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警示标志不醒目的

6、。第十条发生死亡事故未立即汇报,发生重你重大非人身事故在30分钟内未按规定汇报,罚单位主要领导5000元,责任人1000第三章采煤部分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1、新工作面投产前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2、采煤工作面巷道严重失修或严重变形未及时处理的。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1、工作面未进行初撑力、工作阻力监控或监控资料不全。2、煤层倾角>15。煤机、液压支架没有采取防倒、防滑措施。3、工作面没有按规定安装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4、转载点及破碎机处未设

7、置警示标志和防止人员误入设施。5、放置移变和泵站的巷道,人行道和设备检修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装载移动变电站、泵站的车辆无可靠固定装置。6、重型机械设备在运输、安装、拆除时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未按措施作业。7、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两巷管理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失修造成断面不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安全需要。第十三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作未制定专门安全措施或成立专门领导小组的,及在此期间领导小组成员未按规定现场跟班指挥,罚责任单位2000元、责任人500元。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立即整改,罚现场管理责任人员

8、、责任人各100元。1、初次放顶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控制放炮、采高,或未加强支柱初撑力监控。2、初放期间拉茬距离不符合规定、回柱时未安设专人观察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处理。3、初放期间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架设特殊支架或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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