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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法学开题报告--交通肇事罪探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毕业论文论文题目:分数姓名:学号:年级:专业:站点:指导教师:完成时间:交通肇事罪探析程志晟H10130343B30652010级法学东莞函授站201年月日五、审核意见:指导教师意见:签名:联系电话:论文评定意见页函授站:东莞年级专业:2010级法学姓名:程志晟学号:H10130343B3065初稿评阅意见:评阅教师签名201年月日定稿评定意见:评阅教师签名201年月U作者声明本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对本论文(设计)的研究做出重耍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因本毕业论文
2、(设计)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成果归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有。作者所在站点:年级:专业:作者学号:作者签名:201特此声明。东莞函授站2010年法学H10130343B3065(手写有效)年月日(手填时间)文献交通肇事罪探析程志晟201年月曰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交通事业取得可喜成就,但是根据哲学的观点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我们在看到光明的发展前景的同时,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我国的交通肇事犯罪也呈明显上升趋势。本篇论文主要介绍在交通肇事领域所涉及的一些问题,主要研究的是各国在交通筆事主体方而的不同认定,主体范I韦I的不同表述,交通筆事案件中道路的不同
3、规定,以及这样规定所造成的缺陷,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对交通事故负有法律责任的不同说法,连环撞车,白首等方面的不同认定标准,最后提岀了自己的一点看法主要是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一些对策,不过这些只是个人的一些见解,敬请指正!关键词:交通肇事;道路;逃逸致人死亡;法律责任;连环撞车引论3—、主体方面7(-)交通肇事罪主体是一般还是特殊主体8(二)交通肇事主体的范围8二、交通肇事案件中“道路”的确定9三、逃逸死亡的认定10五、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11六、连环撞车中附带民事责任的认定12七、因逃逸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区别12%1.在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13(-)一般情况下构
4、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可能构成交通事故罪14九、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否定论14(二)肯定论14十.交通肇事者有无救助伤者的义务15十一、遏制交通肇事犯罪的对策十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放生的对策结论参考文献18致谢19附录19我国刑法第133条规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垂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然而刑法理论界对刑法133条交通筆事罪的置疑自1997年的刑法修改后就已经发生,200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后对交通肇事罪的讨论和非议更日渐高涨,综观交通肇事
5、罪,各国的分歧都比较大。而就我国目前的现状上看,交通肇事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直接导致执法部门无法实施,再加上交通管理的一些漏洞,各种问题对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因此我们可以从一些比较完善交通制度发展的国家借鉴经验,研究出一条适合我国交通事业发展的道路,制定法律法规,以便于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同时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我国的立法上并没有对木罪的主体加以限制,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乂采用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I韦I绕上述规定如何理解交通輦事罪的主体,在理论上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交通肇事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还是特殊主体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
6、,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因1979年刑法第113条规定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所以当时的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仅限于那些无合法手续而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是也有人认为既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那么本罪的主体实际上已由立法规定为一般主体。刑法修改后这一观点已成为通说。但是一般主体说也有不同的表述:1•修订刑法已把本罪的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这是因为目前的交通
7、活动范围扩大,不限于运输活动,个人拥有车辆已经成为大众现象,车辆不再是单纯的运输工具而且成为出行代步工具,因此将本罪扩大为一般主体是合适的。2.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从事机动车船驾驶的任何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本罪的主体是航空人员。铁路人员以外的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2.本罪是一般主体。实践中多为公路,水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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