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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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了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国际税收理论和制度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在电了商务环境下,传统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导致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发住重人变化。有鉴于此,必须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作合理的调整,建立M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国际税收利益分享机制,切实保障世界各国的税收利益。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利益;常设机构—、电了商务对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冲击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国际间长期的合作与竞争已经在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方血形成了被各国所普遍遵守的基本准则和利益分配格局。在所得税方面

2、,国际上经常援引常设机构原则,并合理划定了屈民管辖原则和收入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了对财产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來源地国家有独享、共享或者适当的征税权。在流转税方面,国际税务中-•般采用消费地课征原则。在消费地课税惯例下,进口国(消费地所在国)享有征税权,而出口国(生产地所在国)对岀口商品不征税或是实行出口退税。绝人多数国家对于这些基木准则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保障了对生产国和来源国的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屮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

3、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传统贸易方式下所形成的国际税收准则和惯例难以有效实施,由此使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在所得税上対国际税收利益分配的影响1.电了商务环境下所得来源国征税权不断缩小(1)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提供造就了更为方便的技术慕础,越來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冃前比较普遍得到劳务接受地提供的形式,采取网上直接捉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础的个人独立劳务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了來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2)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

4、,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冇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了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來越多。來源国(转让地所在国)征税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才盾更为突出。(3)在消极投资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川的悄况会越來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捉供的情况会越來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血的征税利益。1.常设机构功能的萎缩影响了各国征税权的

5、行使常设机构概念是国际税收屮的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金业或分支机构利润的征税权问题。《OECD范本》和《UN范本》都把常设机构定义为: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按照国际税收的现行原则,收入來源国只对跨国公司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可以行使征税权,但是随着电了商务的出现,现行概念卜•常设机构的功能在不断地萎缩。跨国贸易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大多数产站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实际“出场”,跨国公司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在互联网上就能完成其交易的全过程。而仇由于因特网上的网址与交易双方

6、的身份和地域并没有必然联系,单从域名上无法判断某一网站是商业性的还是非商业性的,因此无法认定是否设有常设机构,纳税人的经营地址难以确定,纳税地点亦难以掌握,从而造成大量税收流失。2.税收管辖权冲突加剧,导致各国税收利益重新分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主要是指來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的分化。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1)居民(公民)

7、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现行税制一般都以有无“住所”、是否“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作为纳税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然而,电子商务超越了时空的限制,促使国际贸易一体化,动摇了“住所”、“常设机构”的概念,造成了纳税主体的多元化、模糊化和边缘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金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2)电了商务的发展弱化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电了商务中,由于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

8、供和使用难以判断,使所得來源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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