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裁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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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利息裁判问题研究摘要:因逾期利息缺乏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实践屮经常会出现“同案不同判”与法律适用解释不当的现象,这一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也缺乏系统全面的论述。利息的经济和法律属性均决定了逾期即应付利息,逾期利息本质上是违约责任。未來的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处分权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利息的计算标准、起止期限,并在判决主文屮明确利率。关键词:逾期利息;同案不同判;司法裁判一、逾期利息裁判“同案不同判”暴露出的问题借款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利息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表述,前者一般为借

2、款逾期后所产生的利息,后者则为冇约定付款期限的逾期付款利息,借款逾期利息或逾期付款利息一般统称为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裁判指当事人未对借款逾期利息或者逾期付款利息作出约定,起诉时主张款项应付Z口起或起诉之口起的利息的情形。由于现行法律中未对逾期利息进行统一而明确的法律规定,经常造成同一案情出现不同裁判标准,即“同案不同判”。为了对当前全国各地的逾期利息裁判情况作出全面了解,笔者集屮查阅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制信息中心联合开发的审判法律应用支持系统。在该系统中的法院裁判文书库中,分

3、别以“逾期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为全文关键词,检索出9256、4665篇判决文书,分别取前1100篇、500篇,剔除民间借贷、建设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金融借款合同四类案由,以及存在约定利息标准的判决书后,剩余80篇裁判文书。以该80篇判决书为研究样本,具体冇以下几种裁判标准:一是不予支持,具体包括“没冇依据,不予支持”(如2010永民初字第24号判决)、“无法律依据”(如2009绍诸商初字第97号判决)、“双方未作约定,视为未约定利息”(如2009忠民初字第1726号判决);二是按基准利率,具体包括按“中国

4、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主流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短期贷款利率计算”(如2007海民再字第50号)、“按屮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0永民初字第4479号)、按年利率5.4%计算(2009杭建商初字笫2149号、2009杭余商初字第4250号);三是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具体包括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如2009浙杭商终字第509号、2007绍中民二终字第382号、2004金中民二终字第64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左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最高院(199

5、9)经终字第34号、200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84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30%计算(如2006沪高民四(商)终字第71号);四是其他标准,包括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70号、2009青民一(民)初字第1072号);按一年期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如2010川民终字第435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利息结算办法计算(如2009台天商初字第1091号)、按农村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如2010卢民一初字笫276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6、如2010棊法民初字第2777号)、仅支持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未作说理或未给出计算依据(如2009杭桐商初字第3234号、(2010)杭富商初字第627号)。由此发现:在当申人之间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未作约定时,各地法院并没冇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目前,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关注,上海高院应勇院长曾经撰文,逾期违约金调整的不统一,作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的实例;最高院民二庭张勇健副庭长在2012年中国商法年会上透露,“最高法院民二庭止在就商事诉讼特别程序问题、关于利息裁判标准问题等内容开展调研,并将采取适当形式转化为法律

7、制度”,但理论界目前鲜冇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系统探讨。社会需要稳定,法院需要和谐、高效地处理社会孑盾。而很多时候,我们只能在高效中为解决孑盾而解决孑盾,稍有不慎就沦为了“法律的口动售货机”,忽略了利息这样的“小问题”。但恰恰是这样的小问题,折射出当前我国司法统一的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因此亟待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二、逾期利息的法律定位分析利息的木质属性决定了逾期即应付利息。在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对利息曾有多种定义。“节欲论”认为利息是抑制当前欲望而推迟消费的报酬;“时差利息论”认为,人们对现有财货的评价大于对未來财

8、货的评价,同样价值的财货,现在适用的效用要高于未来使用的效用,若现在放弃适用财货,推迟到未来使用,就会冇时差损失,而利息就是对这种损失的对价;马克思在考察借贷过程及结果后认为,利息是使用借贷资金的报酬,是债权人凭借对货币资金的所有权而向债务人获取的报酬。以上三种学说从不同角度考察了利息的经济属性,其共同之处在于,利息是期限利益的产物,是期限利益损失的对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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