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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质检检〔2009)475号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境外有毒有害物质及病虫害等传入我国,总局发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和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一定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进口废物原料
2、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做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各种有效形式认真及时地组织好对管理办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和《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执行。二、各直属局和指定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大力向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及相关单位宣传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使其充分认识到遵守管理办法是保护环境、防止境外
3、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处置和防止欺诈行为的重要措施,要严格遵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肚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贸易。三、各直属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局应由一名局领导统一组织、协调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强化各检验检疫机构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性和有效性,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相关细则、要求屮的规定,实施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严把到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质量。四、各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
4、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批准、变更和延续,组织做好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五、各直属局应运用“进口废物电子监管系统”,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及补充要求的相关规定,受理进口废物原料的报检、实施口岸检验检疫和处理、处置工作。严格执行现场双人持证上岗、定期轮岗等工作制度,统一检验把关尺度,严禁擅自放宽检验标准、出人情证等行为。加强对环保项目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后续监管工作,使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退运出境。六、各
5、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检疫机构应贯彻先检验后签证的基本要求,充分利用装运前检验电了管理系统认真把好废物原料出境关,按规泄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对进口废物原料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实施装运前检验工作。同时应尽快研究制订适应本地区废物原料贸易特点的装运前检验工作实施方案和规程。七、为防止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风险的转移,总局将对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查验场所进行清理整顿,2年内仍未达到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查验场所将不得开展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八、各地检验
6、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质检检[20031217号)的规定,加强业务信息沟通,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有效利用预警机制,杜绝因上报、预警不及时,导致发生工作事故的情况。九、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队伍建设,挑选思想作风硬、工作纪律严、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进口废物原料检验队伍。要进行经常性的政策和业务培训,要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要求在人员配置、设备配套(特别是放射性检测仪器
7、的装备)和作业业务流程调整等方面及时跟进和更新。十、各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相互间以及与当地海关、环保、公安消防机关和港口场站管理机构的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十一、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和检验一线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稽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严处。十二、各直属局和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要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宣贯、落实管理办法和相关细则、要求(重点对检验人员的配备、人员资格、检验检疫业务的规范性、统计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对
8、预案等方面)的口查,并将口查结果报送总局。同时,在自查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总局。本通知自下发之FI起执行,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加强进口废物检验的紧急通知》(国检发明电[1996]17号)等45个文件(见附件二)同时废止。附件:1.关于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补充要求2.废止文件清单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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