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6824520
大小:300.34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11-28
《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湖南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湖大教字[2017]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各种考试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三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一)未将非考试用品放在指定位置或未在指定位置就坐;(二)有影响考场秩序的
2、行为,如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擅自进出考场;(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或在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五)其他类似的违纪行为。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一)在闭卷考试中夹带资料,包括课桌、座位、存储设备、肢体、衣服或其他身边物品等上面的所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二)闭卷考试时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纸条等;(三)抄袭或者默许、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四)考试中找借口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
3、偷看资料、或与其他考生交谈;(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八)其他类似的作弊行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一)被发现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在答卷上写其他人(同批次参考人)的姓名;(二)在考试开始前窃取试卷、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偷改答卷或分数等行为;(三)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四)在考试结束前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五)组织作弊;(六)因违反考试规定曾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
4、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七)被举报存在上述作弊行为并经查实者;(八)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六条发现违规行为后,监考人员、巡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宣布学生违规,命令学生停止作答并离开考场。监考人员须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并由主考教师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第七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进行登记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应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要求考试违规学生或其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
5、材料,提出处理建议,连同笔录原件于相关考试结束后7日内送交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八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认真审阅学生申辩材料和笔录材料后,填写《湖南大学学生违规处理报告单》,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第九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必须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或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校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第十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按
6、《湖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第十一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第四章处分解除第十二条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一年,处分期间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第十三条处分期满两周内,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核查并出具意见,报处分单位批准,对处分期间确有悔改的进步表现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十四条开除学籍处分不予解除。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
7、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