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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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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管理,严格保护优秀的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城市各类已登记的文物遗存范围控制线。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第三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紫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紫线是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组成部分,在划定城市紫线时,应当确定城市紫线控制的对象和范围、紫线区域的用地性质,规定各类紫线区域的控制原则。
2、第五条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紫线:(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二)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保护区;(三)古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包括古桥梁、古驳岸、古牌坊、古砖刻门楼、古井和古城墙遗址等;(四)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范围;(五)已探明的能体现城市发展脉络、文物遗存丰富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第六条城市紫线划定后,应当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紫线划定后,应当报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紫线一经划泄,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七
3、条批准的城市紫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遵守城市紫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紫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紫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第八条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保护规划,坚持维护历史遗存,保留原有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不得进行成片开发和改造。第九条确因需要在城市紫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其他活动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一)涉及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涉及控制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和风貌协调保护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涉及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四)涉及占构筑物和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镇以及占镇、占村落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处执行。上述审批事项涉及重大建设项冃、对历史文
5、化名城名镇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由市规划行政部门和文物行政部门事先共同组织论证。第十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建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与文物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项目;(-)破坏性的拆除、爆破、挖掘、填河等工程;(三)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违章搭建、私设广告;(四)其他构成破坏的活动。第十一条在城市紫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逐步拆除或整改。第十二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紫线的控制和
6、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内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紫线范围内文物遗存情况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四条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紫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城、镇区范围以外的各类文物遗存的紫线范围的划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口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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