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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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二)【案例3-4.12】案例3: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田某(女)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因生活琐事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按2005年6月20日双方所签的离婚协议分割财产。北京市**区**楼6单元9号房屋原为被告名,2005年6月20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离婚,该房产及存款一切财产归被告所有,2005年7月8日,双方前往北京市公证处,经公证签订协议书,约定该房产产权归被告所有。2005年9月12日,被告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办理了产权证

2、。(其他情况略)法院认为:准许离婚。该房屋系双方的共同住房,2005年6、7月间,双方虽然协商离婚事宜并商定该房产归被告所有,但双方并未依该协议办理离婚手续,现仍应按双方共同住房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照顾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适当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现在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归被告所有,该款可折抵被告应给付原告的部分房屋折价款。【案例3-4.13]案例4:原告高某(男);被告王某(女),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高某某。2004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离婚;2、婚生子随被告

3、共同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育费4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3、婚前财产归原、被告个人所有,原告放弃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但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元的主张不予认同。其辩称,双方在诉讼前为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曾达成过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原告承诺离婚后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被告5万元。虽之后因故未能办成协议离婚,但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约束力,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对此,《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作为辅证。被告提供了2004年9月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离婚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在诉前曾商定:原告离婚时一次性给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并每月给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双方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04年11月下旬,原告母亲及妹妹曾到被告处,在居委会同志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就离婚之事达成几点协议:(1)给予被告一次性补偿费4万元;(2)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针对被告答辩,原告承认确实于2004年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资助的情况下,为去民

5、政部门协议离婚,曾与被告达成过协议,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反驳称:1、当时因为时间已晚的原因,双方并没有去成民政部门,更未办妥协议离婚,所以有关协议并无法律约束力;2、原告自身长期无正当工作,从未有向被告补偿4或5万元的支付能力,现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资助;3、被告提供的证据1只是一张小便条,没有写明具体日期,证据2说明的补偿数额与证据1不一致,由此也证明原、被告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诉讼前自行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尚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达成

6、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协议,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才可认为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已固定,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夫妻双方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离婚协议”,也应是指当事人为办理协议离婚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协议。本案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原告每月应给付的子女抚育费

7、具体数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相关规定,考虑原告给付能力、子女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后确定。2005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子高某某随被告王某共同生活,原告高某自2005年2月起按月给付被告王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400元,至高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原告履行离婚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

8、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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